勞動仲裁法全文2021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是指由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 勞動爭議 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必經程序。按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1]規定,勞動仲裁的爭議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仲裁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實施以來,對勞動立法體系進行了完善。特別是在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決體系、延長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確立部分勞動爭議案件一裁終局機制等方面,為勞動者維權提供了有利條件。以下是該法的四大亮點:
1. **一裁終局機制**:該法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實行“一裁終局”機制。這將小標的額案件快速解決在仲裁階段,大大縮短了處理周期。
2. **勞動者救濟“綠色通道”**:盡管實行了“一裁終局”機制,但并未完全關閉訴訟大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為勞動者提供了法律救濟的“綠色通道”,如果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并不產生終局效力。
3. **延長仲裁時效期間**:該法將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從60日延長至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保障了勞動者在合理期限內進行充分維權,避免了因時間限制而導致的權益喪失。
4. **縮短仲裁審理期限**: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期限從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對于特殊情況,可延期15日,并書面通知當事人。超過60日的最長審限,當事人即可向法院直接起訴。同時,該法首次通過法律形式建立了勞動者無成本的維權機制,即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無須交納仲裁費用。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通過上述四大亮點,不僅縮短了勞動爭議的處理周期,還為勞動者提供了更便捷、高效的維權途徑,加強了勞動權益的保護,促進了勞資關系的和諧穩定。
上海勞動仲裁程序
一、勞動仲裁流程:
1.勞動者自權益受損之日起一年內,應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審理并答復申請人的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仲裁裁決。
二、勞動仲裁范圍: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法實施細則
1. 勞動仲裁法實施細則規定,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確保合法性、公正性、及時性以及調解優先的原則得到貫徹,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
2.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時,雙方可以直接協商,或者請求工會介入,或者邀請第三方參與協商,以達成和解共識。
3. 如果雙方不愿意協商、協商未能達成協議或者和解協議未能得到執行,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以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如果調解失敗、調解協議未能履行,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以下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 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 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鄉鎮或街道組織
5.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以下職責:
1) 聘任、解聘專職或兼職仲裁員
2) 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3) 討論重大或疑難勞動爭議案件
4) 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 因確認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
2)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
3)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產生的爭議
4)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產生的爭議
5)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產生的爭議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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