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流程有什么?
公司辭退員工,要先寫解除合同證明書,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按照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實際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每在單位工作一年,公司給一個月的工作作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一、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流程有什么?
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給職工辦理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有哪些情形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一)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辭退員工要給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預告性辭退,另一種是過失性辭退,公司辭退員工,要提前30天,用書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到勞動者本人,然后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檔案關系,轉移手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解雇員工賠償標準
解雇員工賠償標準如下: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辭退員工賠償流程是怎么樣的
辭退員工賠償流程如下:
1、無故被單位辭退,單位需要開據辭退通知單,并與員工簽訂賠償協議,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支付賠償金;
2、單位裁員辭退,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并開據裁員通知書,簽訂經濟補償協議,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單位辭退過錯員工,單位開據辭退書,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辭退不提前30天通知有何賠償流程
依據法規要求,用人單位如未提前30日告知解除勞務協議,將須多支付員工一個月的薪資作為"通知替代金"。
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辭退還會被視為非法行為。
判定標準主要是看解除包括合法性在內的各種因素。
若為非法辭退,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按其在該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首先,員工應與雇主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
若無法達成共識,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過程中,需要提供勞動合同、辭退通知以及工資流水等相關證據,以證實勞動關系及辭退真實性。
最后,勞動仲裁機構將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和實際情況作出裁定。
辭退員工賠償流程是怎么樣的?
辭退員工賠償流程是如果用人單位無故的辭退那么就需要單位開具辭退的通知單;然后就可以與員工簽訂賠償的協議;再者就可以辦理員工的離職手續,最后就可以進行給予相應的賠償。
一、辭退員工賠償流程是怎么樣的?
1、根據被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流程也不一樣。
2、無故被單位辭退,單位需要開據辭退通知單,并與員工簽訂賠償協議,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支付賠償金;單位裁員辭退,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并開據裁員通知書,簽訂經濟補償協議,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單位辭退過錯員工,單位開據辭退書,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用人單位是可以實施這個行為的,但在辭退的時候如果涉及到賠償的事情,那么就需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只有雙方協商好并且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那么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從而不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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