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資遣是什么意思
本人膚淺,望有學問的人士請教“資遣”屬于員工離職方式之一,一般是指非勞動者個人意愿離職,比如企業撤并或因單位經營管理等問題需要裁減人員,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在合同期內被企業辭退等。這種情況辭職,企業要支付一定的補償,即“資遣費”,一般是按工作年限和職級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同時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關系。資遣一詞大概是海外引進的提法,目前我國法律法規當中沒有這個詞語。
主動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員工因為自身原因提出離職的,這樣的情況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主動離職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要區分不同的情況。若是單位本身有過錯,從而導致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話,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作出補償。但要是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是因為自身原因而提出離職的,這樣的情況下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又稱“資遣費”,其法律性質為對受解雇職工之“離職補貼”。適用的法律前題是因歸責于雇主之事由使職工被迫辭職,“資遣費”之性質具有民事違約制裁之意義。用工單位無違約、違法等過錯行為,勞動者主動辭職,實質上就是行使法定解除權,是因勞動者自身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就失去了支付的法律依據。
“資遣費”是什么費?
“資遣費”是什么費?“資遣費”是什“資遣費”是什么費?謝謝!就是非自動辭職的補貼費用。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余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年資25年的員工能資遣嗎
如果工作了25年的員工被辭退了的話,那么其相應的經濟補償為十二年,具體規定為: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那么用人單位需要補償給員工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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