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賠償怎么談判
裁員賠償怎么談判,裁員是每個公司都會發生的事情,當發生的時候,我們難免都會感到悲傷,但是既然已經發生了,就需要為自己爭取利益了,下面看看裁員賠償怎么談判。
裁員賠償怎么談判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裁員分為合法裁員和非法裁員,支付的賠償是不一樣的。合法裁員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裁員,并支付經濟性補償。非法裁員為未按照法律規定裁員,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被公司裁員,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不服公司裁員申請仲裁,需要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材料)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裁員賠償怎么談判2一、公司辭退怎么談賠償?
被公司辭退,員工可以和公司談賠償問題,最多可以拿到雙倍經濟補償金和額外一個月工資。具體怎么補償要看辭退性質。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員工在沒有正當理由,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哪些情況可以辭退無過錯的員工?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于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試用期可以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嗎?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
如果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否則須付賠償金。
裁員賠償怎么談判3公司裁員員工怎么談判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HR既要充分了解公司裁員的動機,又要了解被裁對象的詳細情況,充分做好談判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材料的搜集、談判方案的制訂、談判場地和時間的安排、談判策略的準備等工作。
坦誠相待,少用“話術”。
hr應先向員工解釋企業現狀,裁員是不得已為之。其次,要告知員工本次裁員程序都是合法的,不但經過了公司職工代表以及工會同意,還收到了勞動局同意裁員的批復。最后,向員工解釋裁員的基本邏輯,一般工齡短的會優先考慮裁員,另外,若組織架構調整取消了該崗位,則必然也會裁員。
控制節奏,切記拖沓。
根據談判情況,控制談判的節奏,是體現談判水平高低的一個標志。很多談判失敗的例子,很多是因為在談判的過程中,談判者反而被被裁員工“帶了節奏”,直接將本應在分鐘內結束的談判拖到了甚至更長,導致談判陷入僵局,無法取得任何進展,導致公司被動。
經濟補償,不可或缺。
大多數裁員談判,經濟補償是談判的基礎籌碼,如果有些公司希望通過無代價的方式解除員工,除非員工確實有證據確鑿的違紀事實被公司掌握,且有明確的規章制度規定被裁員工的違紀行為符合公司單方解除的情形。否則,還是走經濟補償的道路。
必須簽署《協商解除協議》
在跟被裁員工協商一致后,必須要做的一件事是與被裁員工簽署書面的《協商解除協議》,至于《協商解除協議》條款的設計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但要記住,如果文本太簡單,則在法律保護性上難免會有瑕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法律分析:在通常情況下,員工一旦被裁員可以和上級協商。如果員工確實存在了違背企業制度的情形,則員工被裁也是無可厚非。在特殊時期員工是不可以被裁員的,比如孕婦或者工傷職工。如果此類職工被裁員,建議與公司溝通,或者請工會出面解決?;蛘咄ㄟ^訴訟或者仲裁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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