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情況
在以下情況下,勞動者有權單方解約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即未能按時全額發放工資;
公司內部規章侵犯了勞動者權益;
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保障或工作環境;
以及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公司解約賠償金怎么算
一、公司解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公司解約賠償金的計算遵循以下規定:
1. 如果公司解除合同,應根據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支付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對于工作六個月以上但不滿一年的員工,按一年計算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員工,支付相當于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相當于經濟補償標準兩倍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指出:經濟補償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公司解約所需時間
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后,一般需要一周到一個月的時間來完成相關手續。
1. 一旦公司同意員工正常離職,員工應按照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2. 通常情況下,工作交接需時一周到一個月,具體視公司要求而定。
3. 員工在離職時應確保獲得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社保手冊。
4. 接著,員工需到勞動局辦理失業證,以完成整個離職手續。
解約到期后的勞動合同賠償問題
關于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訂的補償問題應從多個角度考量:
首先,如企業方面決定不予續簽需給予經濟賠償。
當企業提出不再續簽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時,應向員工支付1年對應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在員工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4條所述條件欲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企業拒絕續簽的行為屬違法行為,需向員工支付1年對應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其次,如員工主動選擇不續簽則條件不同。
此種情況可再細分兩類:
若企業維持或提高原勞動條件,員工仍放棄續簽,將無需給予經濟補償;
反之,若企業降低原有勞動條件,員工拒絕續簽則有權請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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