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雙向選擇:雙向選擇意味著用人單位和求職者之間是平等的主體。在這個過程中,雇主可以選擇員工,同樣,員工也有權選擇雇主。雙方通過簽訂協議來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任何一方違約,他們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可能需要賠償對方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這種協議通常被稱為勞動合同,具體內容可參考《勞動合同法》。
自主擇業:自主擇業簡而言之,就是個人自己尋找工作。這可以包括為他人企業工作,或者自己創辦企業,比如成為個體經營者。用現代的話來說,就是“創業”。在計劃經濟時代,大學畢業生由國家直接分配工作,個人沒有選擇的自由,是國家統一安排的。然而,現在是市場經濟,企業主體多元化,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充分發揮勞動者的潛力,國家廢除了勞動者固定工作制,實行了流動性制度。勞動者現在擁有選擇工作的權利和自由,這就是現代所講的自主擇業。
軍人自主擇業費屬于個人財產嗎
屬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什么是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畢業生的培養單位(如大專院校、中專學校等)與需方(各用人單位)在一起經過充分協商,提出分專業,分用人單位的畢業生就業方案。學校與用人單位也可相互直接聯系,學校向用人單位介紹本校的專業培養、使用方向以及畢業生的具體情況。而用人單位則向學校介紹本單位的情況、需要畢業生的情況以及具體要求,雙方協商落實畢業生就業的供需方案。雙向選擇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各種形式與畢業生直接見面洽談。學校可向畢業生出具推薦函(信),畢業生則可通過多種途徑與用人單位直接面談落實工作單位,確定單位后,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經學校和地方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即可形成就業方案。
“雙向選擇”認為,雇主和雇員之間可以隨意進行選擇,如果雇員感覺到對企業不滿意,就可以提交離職申請,并解除與企業之間的契約關系。這意味著,雙方在這種互相找尋的過程中地位幾乎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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