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詐騙醫療保險如何定罪
醫保詐騙這個行為沒有單獨的罪名,應該將這個罪名歸為詐騙罪。
1、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二、怎么認定單位詐騙罪中的從犯
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這就是我國刑法關于從犯的法定概念。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于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
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的。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于從犯,例如參與盜竊時望風放哨。一般來說,次要的實行犯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共同犯罪行為事先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單位詐騙醫療保險如果涉嫌詐騙的金額達到五萬以上,就可以將其定為詐騙罪。因此,醫療保險詐騙行為有很多種表現形式,在看病就醫的過程中應該注意防范這些行為,以免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
一、個人騙取醫保立案標準是什么?
個人醫保詐騙罪一般會以詐騙罪立案。立案標準為: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予以立案。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三千以上的公私財物;
3、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在我國沒有醫保詐騙罪,醫保詐騙一般以詐騙罪進行立案,詐騙醫保金額達到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即可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保險理賠方式有幾種?
保險理賠方式主要有三種:
1、正常理賠:
即被保險人出現或者遭受了合同規定的情況,就提供相關理賠資料,保險公司審核無誤后,按照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支付給投保人或者受益人;
2、協商理賠:
即一方有責任,或者某些地方無法取證,責任不明確,因此就需要雙方坐下來,協商一下具體應該怎么賠付。
3、通融理賠:
即達不到理賠的條件,不應該賠償,但是保險公司出于某種原因,適當地賠償一點。
保險理賠的方式包括正常理賠,協商理賠和通融理賠。被保險人出現合同中規定的情況時,保險公司審核無誤后,需要支付賠償金,這就是正常理賠。事故發生后某些地方無法取證,責任不清晰,需要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決定賠付標準,就是協商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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