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原因離職還能要賠償嗎
自己離職不一定可以領補償金,如果單位并不存在過錯,那么主動離職的職員一般就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這里的過錯包括單位不按時、足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單位不給職員繳納社保等。
1.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里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2、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什么情況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原因辭職,公司是否補償
在我國自己辭職公司沒有補償。
雖然勞動法傾向保護弱勢的勞動者,但勞動者自己提出辭職的情況不屬于保護范圍。
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里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并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在下列情況中勞動者能獲得補償:
1、合同到期,勞動者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再續約的,可按在公司的實際工齡給予補償;
2、被用人單位開除、勸退等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員工依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時,需注意各地司法實踐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辭職”可能變成違法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個人原因離職還能要賠償嗎
【條目1】個人原因離職通常不會獲得經濟補償金。在司法實踐中,員工若因個人原因如家庭事務、個人職業發展或創業等提出辭職,并且公司能提供相應證據,如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中的辭職理由,法院和仲裁機構通常不會支持其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條目2】員工若選擇個人原因辭職,需遵守法律規定,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未能得到公司同意未經通知擅自離職或未達到法定通知期限即離崗的員工,其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不僅意味著可能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還可能需要賠償公司因此造成的損失。
【條目3】需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但有兩種情況不會得到支持:一是員工之前已以其他理由辭職,之后又以未繳納社保為由要求補償;二是員工在入職時已簽署聲明放棄要求繳納社保,之后又以此為由提出要求。
個人原因離職還能要賠償嗎
個人原因離職還能要賠償嗎【法律分析】
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基本上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里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并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即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單位未繳納社保,員工可以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但有兩種情況是不支持的: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辭職,后又以未繳納社保為由不支持;2.員工入職時寫過聲明自己自愿不購買社保,后又以未繳納社保為由不支持。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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