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主動離職補償金標準
員工主動提前30天提出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按員工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我國對于主動離職的員工是不會發放經濟補償金的,所以自然也談不上發放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才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律師解答
若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離職的,勞動者不需要支付賠償;若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離職的,要看是否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屬于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法律分析:勞動者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離職的,單位不需要進行賠償,勞動者更不需要賠償單位。但如果勞動者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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