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生簽三方毀約是否要賠錢,視情況而定:
1、三方協議不是勞動合同,應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應屆生單方違約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守約方可以要求應屆生賠償因其毀約造成的損失,但損失一般為實際的損失,以及可預期的損失。應屆生可以選擇以金錢方式彌補損失。
2、三方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應屆生毀約屬于違約,守約方可以要去其給予相應的違約金。但應屆生認為違約金過高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減少相應的違約金。是否要求應屆生承擔違約責任,是協議守約方的權利,若對方不要求應屆生承擔違約責任的,應屆生也可以不用賠償。
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于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
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注: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前),就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一份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后再簽訂勞動合同。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為畢業生違約。
如果應屆畢業生三方協議毀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現在:
1、用人單位花人力、物力財力,參加人才交流會等,做了大量工作,錄用人員的后期工作已考慮、安排,一旦違約,一切工作付之東流,全得另起灶,造成工作被動。
2、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當成是學校管理不嚴,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長期合作關系,由于對學校懷疑,以后可能不會再到學校挑選畢業生。現在買方市場競爭激烈,有需求,也就有畢業生的就業。隨著高校擴招,畢業生將成培增加,學校作為簽字方之一不會為極個別人的利益影響到明年乃至今后就業工作的整體利益和聲譽。
3、對其他畢業生有影響。一個單位,你不去,別人可以去,用人單單位不用你,完全可以用別人,一旦用你,就不能用其他畢業生,如果違約了,當初想去的畢業生也不一定能補缺,造成信息浪費。高校大學生應是講誠信、講法制的踐行者,因此學校再次強調畢業生在簽約過程中要做到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簽了勞動合同違約的處理如下:
1、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找法網提醒您,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繼續履行。
4、其他補救措施。
簽訂三方協議要注意的問題如下:
1、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它與單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稱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2、正確區分協議期、試用期和見習期這三個時期,這直接關系到畢業生的權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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