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在確認勞動關系時,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可以通過以下憑證來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1. 查看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以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這些文件能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經濟上的往來和法定的社會保障關系。
2. 檢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這些證件通常可以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身份和職務。
3. 查看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這些記錄可以顯示勞動者應聘和入職的過程,從而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4. 查閱考勤記錄。考勤記錄是勞動者出勤情況的證明,能夠反映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
5. 如有必要,還可以參考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這些證言可以作為輔助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方面,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就適用勞動法。
如何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在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時,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勞動者需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考慮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部分證據材料往往由用人單位掌握,勞動者難以取得。為此,法律也對舉證責任進行調整,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部在通知中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證據材料,應由用人單位提供。具體如下:原勞動部發布通知【勞社部發〔2020〕12號】指出,當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以下情形時,可視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并從事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
此外,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參考以下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明文件、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其中,工資支付憑證、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證據材料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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