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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書人事經理簽字可以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10-14 18:28:26

職工不簽字能解除合同嗎

職工不簽字能解除合同嗎
  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雙方需要簽字;但很多情況下是不能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只能用告知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簽字或拒絕簽字的不影響解除效力。

  用人單位欲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
  在企業的實際管理中,人力資源部門在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時常遇到一些員工以種種理由,拒絕接收或雖收取文書但拒絕在回執上簽字,致使解除勞動合同文書無法送達本人,給企業管理者造成了極大的困擾。本文僅粗略介紹幾種方法以供大家參考。
  第一種方法,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以保留證據(若他不肯作出說明,則用錄音筆做記錄說明已經通知了)。
  第二種方法,采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
  第三種辦法,采取公告方式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總之,用人單位應當認識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將《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送達到勞動者處,只要依法按送達程序操作,解除勞動合同文書是肯定能送達到的。

公司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最后員工簽名上也蓋了公司章,這對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有影響嗎對員工有不利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的最后rn乙方: (員工) 甲方: 公司rn rn(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n rn問:rn1. 公司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乙方員工的簽名上面也蓋了公司章,這個對這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有什么影響嗎?這個對員工有什么不利嗎?rn2. 公司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甲方公司那蓋了公司章,還需要公司的人事簽名嗎?rn3.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甲方公司下面那公司必須要寫上日期嗎?
1、這個是絕對不可以的,勞動合同只能在簽訂的那個地方簽字蓋章,后面協商解除是為了下一步員工辭職以后才再那一頁簽字的。
2、如果簽字,可以按照協商解除進行處理,公司可以填上協商的理由,如果寫自愿辭職,協商接觸后就沒有經濟補償金了。
3、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上作假,可以到勞動部門仲裁申請筆跡鑒定。
1、有效;沒什么不利的吧;

2、不需要;

3、不是必須。
1、雙方都簽字蓋章后那么協議內容就生效了,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不需要人事簽字,公司是完全的法律主體,蓋章就行。
3、寫上日期比較好,能確定簽訂時間。
1、該協議書是有效力的,證明你和公司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與你協商解除的話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2、不需要
3、是的,如果不寫明日期,沒法證明你們之間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個人不簽字生效嗎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存在生效問題,只是通知而已,只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合法的,解除的流程是合法的,那么就沒有問題。簽字不代表同意或者不同意解除。如果解除的理由不合法,被解除方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對方不用簽字。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簽字能代簽嗎

合同未到期,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簽字能代簽嗎 ? 如果代簽了,后果怎樣?
只有有符合形式要件的書面授權委托才可以,否則不能視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經當事人合法授權,可以代簽。
正常來講不可以代簽,但是如果有委托書的話,可以代簽!

離職員工已提交離職申請人事主管已簽字算自動離職么?

我已6月26日提交離職申請,當時我拿離職申請去找老板,他口頭說同意,叫我們把手續辦下,叫辦公室主任簽字。然后我們就把所有的手續都辦齊全,也叫辦公室主任簽了字,但是沒有結清工資。現在老板說他沒有簽字算我們自動離職,不發我們最后一個月工資。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么,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并由用人單位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并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后,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并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于以后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特別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不算,屬于正常辭職。應發放工資。

根據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里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秘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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