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仲裁和法院訴訟是相互排斥的。達成了有效的仲裁協議之后,當事人再去法院 提起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原則上雙方約定了仲裁條款的話,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擴展資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6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只能通過仲裁解決糾紛。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但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仲裁法》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仲裁法》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越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仲裁法》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法》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擴展資料:
一、不能申請仲裁的糾紛
《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二、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仲裁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和第五十八條:如果是勞動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是其它仲裁,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到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擴展資料
案例:仲裁當事人惡意串通錯誤裁決不予執行
為更好地維護案外人合法權益,近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首創仲裁案件案外人救濟程序,首次依職權啟動審查機制,最終認定仲裁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案外人權益,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2013年7月16日,周某、常某(系周某妻)向珠海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請求裁決將金樺城市花園2棟1單元360號商鋪和17棟銀樺路707號商鋪歸周某、常某所有。
周某、常某在仲裁申請書中稱,2000年5月4日,周某和金富田公司簽訂外墻涂料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書,約定金富田公司將金樺城市花園外墻涂料裝飾工程承包給周某施工。合同簽訂后,周某按約購買了德國克里斯汀外墻涂料準備施工。金富田公司卻突然改用加拿大聯邦涂料,造成周某30余萬元損失。
為此,雙方協商約定,金富田公司補償周某、常某30萬元,用360號商鋪和707號商鋪抵付。雙方簽訂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分別約定將360號和707號商鋪出賣給周某、常某。金富田公司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
2013年7月,珠海仲裁委員會受理該案,同年8月作出裁決書,裁決360號商鋪和707號商鋪歸周某、常某所有。裁決書生效后,周某、常某向珠海中院申請執行。法院受理后,執行局作出執行裁定書,已將707號商鋪登記至周某、常某名下,360號商鋪尚未登記至周某、常某名下。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邊某、白某作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邊某和白某提出,二人分別于2001年3月和1999年2月與金富田公司簽訂商鋪認購合同。其中,邊某購買707號商鋪,已全額支付52萬余元購房款;白某購買360號商鋪,已支付總價款31萬余元中的絕大部分,余款用于抵扣金富田公司逾期交房而應支付的違約金。二人稱,由于金富田公司一直拖延,兩個商鋪至今未能辦理房產證,但一直由邊某和白某實際占有對外出租使用至今。
珠海中院經初步審查后認為,仲裁裁決確有可能存在錯誤,依職權啟動了仲裁司法審查程序,由民四庭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受理。
珠海中院審查后指出,周某、常某的住所地為金樺城市花園,其為金富田公司施工的項目亦在該花園中。項目施工至今已有十余年,邊某、白某接受涉案商鋪之后一直占有并出租給他人實際使用至今,從常理推斷,周某、常某應當知道涉案商鋪的基本情況。在此情形下,周某、常某和金富田公司在仲裁中未向仲裁庭提交涉案商鋪已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卻以和解協議的方式處分上述商鋪,且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值和協商抵扣的真實價款。
珠海中院認定,上述一系列行為可以認定,周某、常某和金富田公司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法院執行該仲裁裁決,將明顯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據此,裁定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
珠海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說,依現行仲裁法及相關仲裁規則,如果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仲裁,仲裁委作出裁決之后,被侵權的案外人是無法向仲裁委尋求救濟途徑的,案外人也不可以提起撤銷仲裁裁決之訴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之訴。這是仲裁制度最讓人詬病的難點問題。
珠海中院為維護案外人權益首創的救濟程序明確:由案外人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提出執行異議,執行局經審查認為仲裁裁決可能存在錯誤的,將執行異議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委會討論后,認為裁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有必要啟動審查機制的,由立案庭決定立案,交由民四庭負責審查;民四庭審查后,認為仲裁裁決錯誤的,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這有效彌補了仲裁立法的現實缺陷,能夠及時補救仲裁委自身無法糾錯的困境,這在全國也是首創。該審理機制將作為珠海法院一項有效機制予以執行。”該負責人說。
有專家表示,目前仲裁法的修改成為各界討論的熱點問題,珠海中院的創新舉措,將給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值得參考的借鑒。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仲裁當事人惡意串通錯誤裁決不予執行
相關推薦:
公司濫用職權扣留員工不讓員工走人要怎樣去理(利用職務便利克扣員工工資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