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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證據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10-21 05:15:26

什么是一般證據?

什么是一般證據?

一般證據是指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和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

收集證據的一般原則

1.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

發生刑事案件撥打110,警察會立即出警。報案越及時,收集證據月及時。司法實踐中,延誤證據收集多是因為當事人報案不及時。時間久了,傷害現場已經不存在,目擊證人難找到,傷害行為與精神病的因果關系難以鑒定。公安機關取不到有罪證據,無法立案。

2.收集證據要有目的,有計劃。

發生兇殺案,先要在與失主有恩怨的人中排查,通過排查逐漸縮小懷疑圈,確定重點嫌疑人。

擴展資料

有數個證據材料證明同一事實時,法院就要判定其證明力的強弱,一般遵循以下規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的證明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的證明力。

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證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把證據區分為一般證據和定案證據兩種類型。

一般證據是指凡能證明案件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一般證據,對其要求比較低。

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對一般證據的形式沒有過多要求;

二是對是否查證屬實也沒有要求。

作為定案證據是查證屬實的證據,對其要求比較高。

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是能證明案件有關情況,其次應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再次必須是查證屬實的證據。

一般證據可能轉化為定案證據,也可能不能轉化為定案證據,關鍵是取決于它是否查證屬實。如果把一般證據作為定案證據使用,極易引發冤假錯案。

證據的種類區分: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是指《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即指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1.書證與物證的區別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所記載或表示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而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即以其存在、形狀、質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

(1)兩者的重要區別,也就是區分標準,在于同一物體以什么來證明案件事實,如果是以其包含的內容即思想內容來證明,那么就是書證;如果是以物質形態來證明,那么就是物證。

(2)同一物體,可以既是書證,又是物證。

2.當事人陳述與證人證言的不同

雖然都是語言表達,但是由于表達的主體不同,因而證據種類也就不同。兩者不會交叉,由于證人不是當事人,因而證人證言在同一案件中不會成為當事人陳述。

舉例:楊某在報紙上發表了一篇涉及周某的文章,周某訴楊某侵害其名譽權。在訴訟中,周某提出其在某市購買的報紙,證明楊某的侵權行為已經波及到該市;而該報紙上的文章證明楊某損害了周某的名譽權。請問該報紙是物證還是書證:

[答案]該報紙對于證明侵權行為已經波及到某市的事實,是物證;對于證明該文章損害周某的名譽權的事實是書證。

3.視聽資料的判定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種類,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結果。常見的視聽資料如錄像帶、錄音帶、膠卷、儲存于軟盤、光盤、硬盤中的電腦數據。視聽資料的重要特征是利用了科學技術,這也可以作為在司法考試中判斷視聽資料的一個技巧吧。

視聽資料與書證的區別在于:書證是以書面文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視聽資料的音響、圖像、儲存資料等,并不單純以文字和符號表達思想內容,而是獨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真實情況和法律事實,不僅靜態反映了待證事實,而且動態地說明了待證事實的現實情景,這一點迥異于書證。

視聽資料與物證:物證是以自己的客觀存在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而視聽資料是以音色、圖像、貯存資料的內容等,來證明案件的待證事實,兩者顯然不同。

4.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民事案件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科學的結論意見。與視聽資料的顯著區別在于,鑒定結論是鑒定人的結論,而視聽資料則是反映了待證事實。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證據分類

  我國刑事訴訟法把證據區分為一般證據和定案證據兩種類型。
  一般證據是指凡能證明案件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一般證據,對其要求比較低。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對一般證據的形式沒有過多要求;
  二是對是否查證屬實也沒有要求。
  定案證據是查證屬實的證據,對其要求比較高。表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能證明案件有關情況;
  其次應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
  再次必須是查證屬實的證據。
  一般證據可能轉化為定案證據,也可能不能轉化為定案證據,關鍵是取決于它是否查證屬實。如果把一般證據作為定案證據使用,極易引發冤假錯案。
我國刑事訴訟法把證據區分為一般證據和定案證據兩種類型。一般證據是指凡能證明案件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一般證據,對其要求比較低。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對一般證據的形式沒有過多要求;二是對是否查證屬實也沒有要求。作為定案證據是查證屬實的證據,對其要求比較高。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是能證明案件有關情況,其次應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再次必須是查證屬實的證據。一般證據可能轉化為定案證據,也可能不能轉化為定案證據,關鍵是取決于它是否查證屬實。如果把一般證據作為定案證據使用,極易引發冤假錯案。

什么是證據?

我不把店面轉讓出去當時寫有合同,對方當時沒有錢給我,就給我寫了一張欠條,就在我需要錢的時候去給對方要,對方說沒有叫我去法院起訴,我起訴到法院并且把一切證據交到法院,可是我的審判長任曉妮卻說欠條合同都不是證據,那什么是證據,
證據的種類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可分為七類,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延伸到涉稅工作中,稅案證據按種類可分為:稅務稽查底稿、詢問筆錄,以及調查過程中取得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戡驗和現場筆錄;

按照稅案證據的屬性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等。這是指法律上規定證據來源表現形式的分類。

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目前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

名稱
證據
類型
法律學術語
什么是證據?那你這個什么是證據?你竟然問出這樣的問題來,就像別人打你了,你得拿出證據來呀,只有錄像啊,還是有別人看見了,或者說的他拿什么武器打你了,你得舉證啊,舉證說明

證據是什么意思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我國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列明了證據的項目及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證據釋義:
1.可做為證明用的事實依據 2.法律名詞。指在訴訟上用以認定事實之一般資料,如證人的證言

什么是證據,什么叫合法證據?

證據就是證明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是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唯一手段,是正確處理案件的基礎。刑事證據是迫使犯罪分子認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也是使無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刑事訴訟證據具有以下特征:(1) 客觀性。客觀性是指刑事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或者是人對于客觀事實的反映。它是證據最基本的特征,是首要的因素。(2) 關聯性。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案件有關聯并對證明案情有實際意義。(3)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收集和運用。證據的合法性要求:證據必須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收集的;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加以收集的;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形式;證據必須經過合法程序查證屬實。

證據是什么?

據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基本特征是:(1)客觀性,即證據客觀存在的事實。(2)相關性,又稱關聯性,即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系。(3)法律性,又稱合法性,即證據具有法定形式并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運用。關于證據特征,國內有的認為證據的證明作用為根源于證據的客觀性和相關性,法律性不是證據的基本特征。中國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法中,“證據”一詞在不同的場合所指內容不同,或者指定案依據,或者指證據資料,或者指證據形式等。在外國,關于證據概念,有的學者認為是使人確信某事實是否存在的原因;有的學者認為是證明待證事實的方法;也有的學者認為是確定某法律事實的手段。證據依照訴訟性質的不同,分為刑事證據、民事證據和行政訴訟證據。

證據是在法庭審理案件的時候,由控辯雙方提供給法院的用以證明自己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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