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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10-21 23:55:42

我們和公司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向哪個部門去投訴解決?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法方面的法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當然去看懂部門啊。
你好,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向當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結果不滿意的話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你們和公司發生合同糾紛,應該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還可以到勞動部門上級的勞動部門申請解決
和公司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向勞動仲裁部門投訴解決

遇到勞動糾紛問題應該向什么部門投訴?

遇到勞動糾紛問題應該向什么部門投訴?

勞動糾紛,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發生勞動爭議之后呢,雙方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愿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一般勞動監察大隊的回饋速度比較快,程序也相對簡單;如果監察部門無法處理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受理后一般會先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正式立案開庭處理;對于仲裁委員會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說來,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當然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跳過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如果涉及到的是社保問題,這個只能是向檢查部門或者社保部門進行投訴,仲裁和法院是不處理的。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遇到勞動糾紛問題應該向什么部門投訴 ?

  遇到勞動糾紛問題,可以先向自己所在的工會與工廠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務部門進行仲裁;仲裁不滿意就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和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具備同等效力,可以依據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也就是如何掌握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涉及到六十日期限的準確計算,涉及到勞動者的訴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

  勞動法從立法上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為了促使勞動爭議盡快得到解決,使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及時得到恢復,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盡快得到保護,生活秩序盡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積極的。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又變成了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要約束當事人雙方盡快解決糾紛,使勞動關系盡快得到和諧穩定,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勞動者因為對法律程序了解不夠、申請仲裁不及時,從而喪失了仲裁的機會。
  實踐中,更有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法律知識淡薄或者勞動者所處的弱勢地位,主張欠發工資、欠交社會保險費超過六十日申請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導致勞動者投訴無門,社會矛盾激化。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考慮到實踐中對上述問題的理解爭議,主要發生在欠薪糾紛、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糾紛方面,這個司法解釋有針對性地解釋:拖欠工資的爭議,以用人單位“書面拒絕”作為界定爭議發生的標準,否則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標準。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欠薪和補償糾紛,推定“解除合同之日”為勞動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單位承諾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屆滿之日為標準。
  勞動糾紛投訴到當地勞動局。
勞動仲裁和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具備同等效力,可以依據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也就是如何掌握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涉及到六十日期限的準確計算,涉及到勞動者的訴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廣大勞動者非常關心,地方法院也經常詢問。
勞動法從立法上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為了促使勞動爭議盡快得到解決,使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及時得到恢復,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盡快得到保護,生活秩序盡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積極的。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又變成了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要約束當事人雙方盡快解決糾紛,使勞動關系盡快得到和諧穩定,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勞動者因為對法律程序了解不夠、申請仲裁不及時,從而喪失了仲裁的機會。實踐中,更有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法律知識淡薄或者勞動者所處的弱勢地位,主張欠發工資、欠交社會保險費超過六十日申請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導致勞動者投訴無門,社會矛盾激化。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考慮到實踐中對上述問題的理解爭議,主要發生在欠薪糾紛、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糾紛方面,這個司法解釋有針對性地解釋:拖欠工資的爭議,以用人單位“書面拒絕”作為界定爭議發生的標準,否則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標準。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欠薪和補償糾紛,推定“解除合同之日”為勞動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單位承諾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屆滿之日為標準。
遇到勞動糾紛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果投訴未果,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你好,一般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糾紛該找哪個部門處理

發生勞動糾紛,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墊江縣人大黨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可以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目前,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但是要去法院起訴前,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先經勞動仲裁委處理,法院才會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糾紛,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發生勞動爭議之后呢,雙方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愿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一般勞動監察大隊的回饋速度比較快,程序也相對簡單;如果監察部門無法處理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受理后一般會先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正式立案開庭處理;對于仲裁委員會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說來,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當然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跳過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如果涉及到的是社保問題,這個只能是向檢查部門或者社保部門進行投訴,仲裁和法院是不處理的。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糾紛找哪個部門

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可以通過找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進行解決,而解決的方式也是多樣的,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具體選擇哪種方式解決,還需要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你,沒有勞動合同的,在一個月滿的次日起可以要求公司做出工資雙倍的賠償。
您好。
1、勞動調解可以去工會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
2、勞動仲裁要去社會勞動保障局勞動仲裁機構。

拖欠工資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發現公司一直拖欠工資,員工可以找以下部門進行解決:

1、勞動監察大隊

不管公司拖欠工資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員工可以先找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監察大隊接到投訴后,會向拒發工資的公司責任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公司限期支付員工工資。

2、勞動仲裁委員會

經投訴后沒解決的,員工可以找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且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3、人民法院

經勞動仲裁后沒解決的,那么建議可以在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去法院提起訴訟。并且,到法院起訴的,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無故拖欠工資

百度百科-《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克扣工資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于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資的行為,建議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要求解決。勞動監察大隊就是處理此類糾紛的專門機構。;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拖欠工資是中國打工者碰到的老問題了,在中央和地方大力整治下,得到了長足的改善,但仍有些企業有拖欠工資的現象,當拖欠工資拿不到時,首先找公司有關部門,解決不了的話,到勞動仲裁部門要求仲裁,一般情況是可以解決的,更復雜的拖欠,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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