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動爭議需要先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包括哪些程序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出現以下情形,應先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決定,之后才能提起訴訟: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勞動仲裁包括哪些程序
1、爭議發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以及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首先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上訴,而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者先要繳納案件受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要繳納仲裁費用。值得注意的是:與法院收取的訴訟費不同,仲裁費分為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案件受理費一般按件收取,隨當事人人數多少而不同;仲裁處理費的收取一般以實際支出的費用作為計算標準(目前一般最低為每件人民幣300元)。根據《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規定:仲裁費分為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受理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申訴人在仲裁委員會決定立案時預付。處理費包括差旅費、勘驗費、鑒定費、證人誤工誤餐費、文書表冊印制費等。處理費由雙方當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后五日內預付。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哪些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shou
【1】勞動者在申請時,單位沒有在工商局注冊登記。
【2】勞動者不能證明自己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包括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3】勞動者不能提供單位詳細的信息。
存在上述這些條件,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不會受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
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哪些情況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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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下列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5)因職工流動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發生的爭議;
(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8)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9)因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發生的爭議;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公司未與我簽勞動合同,如果我想辭職,請問該如何向公司索賠?
哪些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
你只要發生爭議就先到勞動仲裁去申請,申請得了的就是
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ㄒ唬┮虼_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ǘ┮蛴喠?、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ㄈ┮虺⑥o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ㄋ模┮蚬ぷ鲿r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ㄎ澹┮騽趧訄蟪?、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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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下列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以下爭議:(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聘用的工作人員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聘用合同,以及因執行國家、省和本單位依法規定的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培訓、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發生的人事爭議;
(三)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等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等發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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