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流程
一:仲裁申請
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情況;申請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請日期等。
二:審查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仲裁準備
①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組成仲裁庭,實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②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
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④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四:仲裁審理
①通知當事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②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③開庭裁決。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④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b、民事訴訟一審的程序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擴展資料: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開庭前注意事項
1、當事人在開庭前,應當圍繞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收集整理足以證明事實的證據材料。依據法律規定屬于仲裁機構調取的證據,當事人可向仲裁機構提交調查取證申請,仲裁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
2、逐一核查己方證據原件與復印件是否完全相符合,避免缺頁、遺漏或順序錯亂。
3、仲裁機構會在案件處理的全過程中幫助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承擔責任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調解書規定義務,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為了便于當事人快速解決糾紛,體現勞動人事仲裁的效率,當事人可以理性判斷己方主張在法律層面上能否完全成立,并在此基礎上預先考慮調解方案。方便仲裁庭開展調解工作。
4、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在開庭前向仲裁機構提交證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和待證明事項說明。
5、嚴格遵照開庭通知書記載的開庭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到庭,避免遲到、缺席或遺漏身份證件、證據原件。經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自動撤回仲裁請求處理,對被申請人按缺席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開庭前注意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墊江縣人大常委會-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興安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勞動仲裁程序流程
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流程
首先,勞動合同發生糾紛,必須先要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從流程上講,勞動糾紛處理的流程分主要分為協商、仲裁、立案三個程序,具體的情況可以參考下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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