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倒置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舉證責任倒置,一般適用于那些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的一些情形,一般是一方的舉證很難,或者雙方的訴訟力量懸殊很大。比如說醫(yī)療等等。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guī)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證據規(guī)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guī)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這些侵權訴訟包括:
(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引起的專利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guī)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司法解釋和國內的學理解釋均把這一規(guī)定視為舉證責任的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適用于下列情形: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y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huán)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 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舉證責任倒置不適用于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和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什么是舉證倒置?什么情況下可以舉證倒置?
您好 請問我的案子是土地確權,我的土地被繼兄弟霸占不給,我可以用舉證倒置嗎?這種情況不適用于舉證倒置,你這種情況屬于民事糾紛,誰主張誰舉證。舉證倒置適用于行政訴訟和醫(yī)療事故訴訟。
舉證責任倒置行為意義是什么?
意義在于保護了弱勢一方的利益,一般舉證責任倒置都是為了保護弱者,減輕他的舉證責任,能更好的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本來應該是誰提出的事實,就要誰舉出證據證明這個事實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真實或者不真實,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把這個責任轉移到對方身上,你主張,對方舉證沒有責任,他舉不出證據的話,法院就認可你所主張的事實。
以下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y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huán)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誰主張,誰舉證”是什么意思?能不能舉個例子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例如:甲認為乙欠了自己錢,就要提出乙欠錢的證據(欠條等),如果乙反過來說錢已經還了,也要提出自己已還的證據。
誰主張誰舉證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于非法律專業(yè)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于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般舉證規(guī)則。
擴展資料
誰主張,誰舉證責任分配的例外情形
1、共同危險:侵權人就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2、醫(yī)療行為:醫(yī)療機構就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yī)療行為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3、高空墜物: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就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4、飼養(yǎng)動物致損:動物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缺陷產品:產品銷售者或生產者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誰主張誰舉證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簡單地說,你提出了某種說法,就必須找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說法。庭審中有個“無罪推斷”的術語,其實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應用。如果原告控告被告,原告就首先要列出被告侵權(或違法)的證據。如果原告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法庭自然就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被告的利益。只有在原告舉證后,才需要由被告對證據答辯或舉反證,再由審判團衡量雙方證據和答辯力度。在科學上,你提出了某個學說,就需要主動對該學說作出詮釋,并列出理論依據或實證。如果你提出這個概念后,既舉不出依據又拿不出實證,那么,你的新學說就是在信口開河。總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運用很廣泛。
法律上是這樣規(guī)定了,你要主張你受到迫害,你就要有證據
“誰主張,誰舉證”是什么意思?能不能舉個例子
就是你不承認這個東西,那你就要找出證明來說明這個是不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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