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和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怎樣證明勞動關系的成立?
本人應屆畢業生。從七月底在一家小公司工作至今已經半年了。半年都沒有簽約,更沒有為我買過一個月的社保。年后我想回去辭職,并追討損失。n據我所知不簽合同是要賠償雙倍工資的,即使是試用期也是要買社保的。我準備去勞動局投訴我公司。現在問題是證據不足:我們公司沒有打卡,也沒有簽文件證明。【我們老板有法律學位,估計他早就想鉆法律空子了。n請問我怎么證明我曾經在公司上班半年?簽約的同事做人證可以嗎?我處理過的源文件,我工作時候的照片,以及我和老板的qq聊天記錄,這些可以作證嗎?勞動者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勞動者可以收集以下證據: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證據很多啊,比如工資條,上班打卡記錄,銀行流水,報銷單領導簽名等等,一切與公司有關的都可以作為證據
以下事物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的廠牌、衣服、打卡記錄、記錄工作的日志;
2、工資條;
4、同事的證詞證言;
5、錄音談話。
沒有簽勞動合同 如何證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呢?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文件(具有勞動者署名),錄音證據等來證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事實勞動關系。
一切可以證明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書證、物證、人證均可。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后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58歲男 曾經在某小型私人陶瓷廠工作10余年,2年前因病而退廠,病情為塵肺病,肺氣泡,現今家庭十分困難,想找廠方幫點忙,但是廠方不承認與之有勞動關系,但是又沒有什么可以證明他們有勞動關系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以上4項都沒有 注意病人是2年前在廠方發病才離廠的 而且也沒有什么可以證明他們有過勞動關系的證明 求問需要怎么樣才可以證明他們曾經有過勞動關系?求意見。求幫助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例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勞動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上述證據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參考文件: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跡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是當事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甚至印有公司字樣的保溫杯等);
10、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好律師網參考
找人證。如果人證也沒有,就只能自己去創造證據。我們曾有過一個成功案例,同樣是什么證據都沒有,最后是通過采取在工作場所拍照,進行上訪使街道辦出面協調等手段,收集到與確認勞動關系相關聯的證據,最終在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中,法院認為當事人對工作場所熟悉,而且街道辦也證明當事人在該公司工作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這是一個成功的案例,但不代表你也一定能夠成功,你自己能夠創造出證據,這取決于很多因素。祝你好運!
在建筑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樣才能證明有實際勞動關系
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為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按證明力從強到弱,勞動者可以考慮提供銀行支付工資的記錄、有加蓋公司印章或公司管理人員(必需能證明自身是公司員工)書寫或簽字的工資支付憑證或工作證等書面材料,公司管理人員(必需能證明自身是公司員工)承認勞動者為公司員工的錄音證據,其他不能直接證明形成于公司的書面或其他證據則必須結合證人證言。勞動者不僅要舉證勞動關系的存在,還必須舉證勞動期限的長短。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均可以參考該通知提供相關的證據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工友證明,出勤簽到日志
建議小老板談話錄音或者視頻類證據保存好!
沒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證明勞動關系
在一個公司工作兩年半,沒簽訂勞動合同,現在想仲裁,沒證據.rn請問: 1 我在公司時與客戶對賬的郵件往來可以證明嗎?對方把我的名字備注為公司郵箱,我現在打印出網頁 rn 2,在職期間公司曾組織過一次天目湖旅游,有我和同事有經理和調度的合影,可以證明嗎?rn 3,還有離職前發的工資付款憑證,背面附后有銀行轉賬的小票.rn 4.我做過的公司利潤表,應收款表,和發票登記等電子表格rn 5,有一些經理和老板與我的手機短信rn以上這些哪些可以作為證據?求解!! 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有: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你好,如果公司不承認存在勞動關系,一般可以采用其他證據來證明:
1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
2 你在問題中列舉的1、3、4、5都可以。
希望可以幫到你,望采納。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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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可采納,謝謝!
你好,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文件,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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