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審判的區別是什么
創作背景編輯《三國演義》的素材主要來源于兩個途徑:其一是關于三國史事的歷史文獻;其二是民間不斷流傳的三國故事和民間創作。一方面是上千年所積累和深化的史學家對三國歷史的敘述和評價,另一方面是歷朝歷代民間三國傳說的不斷演化豐富,它們為《三國演義》的創作提供了豐富的素材。[6]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訴訟與仲裁雖然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是有顯著的區別:
一是管轄權的取得不同。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而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是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是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于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是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是監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仲裁審理和法院審理有什么區別
仲裁與訴訟的不同點表現在:1、管轄權不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構無權受理。法院訴訟實行的是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案件。2、機構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委員會是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專門仲裁機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是依照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3、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商事經濟糾紛,如:建筑施工合同、金融借貸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保險合同等合同糾紛,而法院同時還可以受理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案件。4、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于當事人的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訴訟當事人也不能選擇審判員。5、審理方式不同。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6、審理程序不同。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訴訟實行兩審終審,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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