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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行業的勞動法和別的行業一樣么,該不該享受五險一金,休年假是不是帶薪休假,法定假期雙倍工資?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11-03 16:58:03

關于勞動法年假如何計算

如題,關于勞動法有關年假規定我也看過許多,但還是有些疑問。rn1.勞動法里說:累計工作年滿1年的~~~~~~可休5天。例如08年5月畢業參加工作,在同一家公司一直工作至今10年2月,這種情況我能休幾天年假?rn09年的年假在10年3月底之前需要休完,我09年的年假是否為5天?rn10年的年假是否還可以休5天?rnrn2.請幫舉例說明年假天數的計算公式~多謝

年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還是3天假期。10年也是3天。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分別確定: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應當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拓展資料:

勞動法年假制度規定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   

2、相關規定:   

a、我國新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b、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

具體的計算方法參照以下法規: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2008年9月18日
  第一條 為了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船員的年休假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歷年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因此,你可以休09年的年假是5天;10年的年假還可以休5天。

新《勞動法》對帶薪休假是怎么規定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擴展資料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針對這兩條規定,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勞動司司長李建解釋,連續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這兩種情形。累計工作已滿1年就是指職工從參加工作起,無論在同一單位或者在不同單位的工作時間,都可以累計相加,中間也許有間斷,那也沒有關系。只要累計滿1年,就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了。

勞動法關于年假的規定

工廠昨出一新公告,規定有年假的人,不能一次性休完,必須分開休,即:2個月休一天。 不知這樣是否有違勞動法?

年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2017年勞動法年假最新規定:

一、《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
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 "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四、在國務院沒有發布企業職工年休假規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出的《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貫徹執行。"

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擴展資料

休年假條件:

根據國務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實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
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休年假的前提條件如下:

主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

時間: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小結:職工累積工作滿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如果單位對年假有異議,不允許休年假,職工可以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要求單位給予年假。 勞動法年假規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計滿一年職工的權利。

與其相關的法條是新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規定如下:

1.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3.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需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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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新勞動法對年假的規定

年假根據工作情況和職工同意是可以分開休的。只要分段安排修完年假并沒有違法,前提是員工同意。

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1994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勞動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務員法,都對職工休假事項作了原則規定,職工的休息權利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從實踐看,在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單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

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普遍呼吁盡快健全我國的職工年休假制度。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職工帶薪休年假條例》

職工的年假是詳細的規定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需要明確的是: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其中的累計,不是只考慮在一家單位的工作年限,而是指本人累計的工作年限。

參考資料: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請問,國家規定的年假的工齡是以社保為標準的嗎?

我于2002年3月參加工作,因當時沒有強制要求交社保,所以沒交,于2008年才開始交,現公司出了年休,工齡十年以上可休十天,我在第一家單位打了證明,但是人事不予采用,說一定要社保,但是當時,國家沒有強制交,那么如果2008年之前沒交社保就說明我們沒有在工作嗎?請問,年假的工齡是以社保為標準的嗎?

國家規定的年假的工齡不是以社保為標準。職工所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與勞動者的工齡掛鉤。

按《照職工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1年以上不滿10年,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年休假10天;已滿20以上,年休假15天。國家還規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假假期。同時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假,經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年假,按照日工資收入300%支付年假工資。

擴展資料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

參考資料職工休假條例_百度百科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在企業實施中,除了社保記錄,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還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因此只要提供上述有關材料就可以累計計算。

在《復函》中,也做出了明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

也就是說計算帶薪年休假的依據,必須是在用人單位全日制工作的工齡。

擴展資料:

一、“帶薪年休假”享受條件包含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限。

根據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這也就意味著,職工帶薪年休假是以職工的“累計工齡”作為計算依據的。

此外,《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還做出了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在《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以下簡稱“《復函》”)中,《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二、從事靈活就業期間,一般不作為帶薪年休假的計算依據。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在《復函》中,也做出了明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

也就是說計算帶薪年休假的依據,必須是在用人單位全日制工作的工齡。

但是,在上述文件中同時還指出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如果遇到在用人單位全日制就業,用人單位卻要求勞動者自行按靈活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勞動者亦可以舉證檔案記載、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來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的工作經歷。

三、新進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應按比例計算帶薪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國家規定的年假的工齡不是以社保為標準。職工所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與勞動者的工齡掛鉤。

  職工連續工作(連續工齡不要求是本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著,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的帶薪年假的基礎資格。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高于該標準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標準應按照法定標準支付未休帶薪年假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辦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你好!工齡這個詞現在已經不再使用了,替代其的規范用詞為: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就是你退休前的繳費年限,就是俗稱的工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中斷的前后可以合并計算。1993.1.1年建立養老金個人賬戶,93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可以視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是要提供相關的證明。
你是02年參加工作的,要實際繳納社保的年限,才能計算工齡的。希望能幫到你!謝謝!
是按照實際工作的時間為準的,但是需要自己找出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工作年限,而社保通常是比較方便大家又認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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