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委托代理人有哪些代理權限?求答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有權委托代理人。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記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具體權限的授權委托書。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
委托代理人如不同意,法人可以起訴嗎
第一審普通程序全過程問答
一、起訴和受理
(一)起訴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如何提交起訴狀?起訴狀包括什么內容?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對符合規定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的立案期是多久?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審理前應作什么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內日告知當事人。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三、開庭審理
(一)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嗎?
人民法院審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二)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進行?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三)法庭調查的過程是什么?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四)當事人的法庭上的權利?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五)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合并審理?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六)法庭辯論的過程是什么?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六)原告不到庭怎么辦?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七)被告不到庭怎么辦?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八)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請撤訴嗎?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九)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十)審判過程如何紀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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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法人可取消委托代理
行政訴訟代理權限如何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注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 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托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訴訟活動;
(2)只能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活動,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3)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
(4)必須具備訴訟行為能力。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注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 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托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訴訟活動;
(2)只能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活動,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3)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
(4)必須具備訴訟行為能力。
什么是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哪些法定權限
根據《》第29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 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可見,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的人。(1)社會團體。如 工會、婦聯等;(2)公民的近親屬;(3)公民所在單位推薦的人;(4)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如當事人的親友。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 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不能作為委托代理人。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注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 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托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0條規定,律師以外的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律師則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
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有什么新規定
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參考如下法條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六十條
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規定,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通過新舊民事訴訟法的對比,新法關于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較之舊法作出了以下變更:新增了三類人,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減少了一類人,即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一、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據舊民訴法第58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四)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二、2013年1月1日起,根據新民訴法第58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對新增的三類人的解釋
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是指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2、當事人的工作人員
這里是指有關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時,該單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員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3、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
這里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自然人作為當事人的情形。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其所屬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可以推薦有關公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4、相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時,須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1)律師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函和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托書。
(3)當事人的近親屬提交:近親屬(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身份證件、與委托人的身份關系證明(如戶口簿等)、當事人的委托書。
(4)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提交:工作人員的身份證件、單位出具的受托人為其工作人員證的明文件、蓋有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
(5)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提交:公民的身份證件、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信等證明文件(需加蓋推薦單位公章),當事人的委托書。
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公民,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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