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年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要不要支付每個月雙倍工資
我是2007年5月1日進這家公司,現在公司無理由我在2010年5月底離開,由于我是業務工資一般由底薪加提成,但現在公司只同意賠我三個月的底薪,想請問下勞動法是規定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那我的提成不算在里面嗎,還有公司以前簽過兩次合同,但是從09年5月到現在沒有續簽,那這一年中每個月要不要付我雙倍工資?合同期滿后,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的,但是這個二倍工資,在滿一年后,每晚一個月,能要求的二倍工資就相應減少一個月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隨時可以申請的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并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于勞動糾紛,應該盡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搜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不適用二倍工資。
【雙倍工資 適用范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初次)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條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成應該包括在工資里面,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
根據勞動法,是要支付2倍工資的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向趙恒律師咨詢:【律師解惑】北京勞動法專家趙恒律師解答如下:1、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目前很多地方的仲裁和法院對這一問題有不同的認識。很多仲裁員和法官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不符合第一次用工的條件,不屬于自用工之日起,所以也就不能適用雙倍工資的相關規定。針對這一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因此,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也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是通過銀行打卡支付的,勞動者可以通過銀行對賬單中的工資發放明細證明工資數額;如果是通過現金形式發放的,用人單位有義務出示工資簽收的記錄,否則應當承當舉證不利的責任。
請問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在崗2個月,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是否含已發放的月工資
問:請問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在崗2個月,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是否含已發放的月工資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46、47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提前通知,只有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需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是1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并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嗎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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