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訴訟時效
員工于2012年6月合同到期,由于該員工不愿按時簽訂合同,故耽誤簽訂時間,且后續公司遺忘簽訂合同該事。現于2014年7月底離職,同時提出要求索賠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的雙倍工資。請問現提出訴訟是否已超過時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么具體怎么計算呢?首先,是計算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計算二倍工資截至時間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其次,是計算二倍工資的工資標準。司法實踐中,二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但對二倍工資這一年時效起算目前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二倍工資既然稱工資,就屬于勞動報酬,就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持這種觀點的有四川、鄭州、、海南。
第二種觀點,也是主流的觀點,認為二倍工資雖然名字包含“工資”二字,但二倍工資的規定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十二條,且二倍工資與勞動者是否付出勞動無關,僅僅是法律賦予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一種責任。由此可見,二倍工資的性質不是工資,而是一種法律責任。相應地,二倍工資的時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之規定,全國絕大部分省市持這種觀點。而持這種觀點的省市又有不同的起算法,以上海為代表的省市采用逐月起算法,也就是從應當支付二倍工資的次月起按月計算時效,按月失效;以廣東、重慶為代表的省市則采用終了起算法,從應當支付二倍工資最后一個月滿次日起算。
如你所述,據我所知,該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除四川、鄭州、海南未過時效,其他省市均已超過時效。不過,為保險起見,建議咨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1、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一、根據現行的勞動仲裁法,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1年內起訴。但關于勞動報酬的爭議不存在上述期限限制,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起訴。2014年7月才離職。所以時效并未經過,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之后,仍可想法院起訴。
二、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規定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勞動者可以要求2012年7月到離職時間的雙倍工資。
附:如果你代表單位一方,可以努力舉證這兩年內他并未到單位工作,不構成勞動關系。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支持多少個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雙倍工資的起算是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的,那么雙倍工資最多支持多長時間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勞動者離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已經給了明確的答案“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勞動者入職滿1年時,已經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只需要辦理一個補訂合同的手續而已。
因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支持11個月。
二、請求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如何認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時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訴訟時效從入職第2個月起算還是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勞動報酬,應當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賠償金性質,應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計算。在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北京王少明律師認為,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并不屬于勞動報酬,而是因違反法律的一種懲罰。所以雙倍工資請求的訴訟時效應從未簽訂勞動合同第2個月開始計算。王律師提醒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而要求雙倍工資差額時,應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作者簡介:王少明律師,經濟法學碩士,北京市迪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常年從事大型企業法律顧問、民商事訴訟業務。
未簽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是怎么算的?
我去年5月進入一家公司,至今在職15月,公司并沒有跟我簽訂勞動合同,今天9月我要求雙倍工資賠償,公司拒不支付。如果我提起勞動仲裁會超過勞動仲裁時效嗎?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提起仲裁會敗訴嗎?這個不會超過仲裁時效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所以你可以去申請仲裁。
采納謝謝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時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訴訟時效從入職第2個月起算還是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勞動報酬,應當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賠償金性質,應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計算。在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專業律師認為,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并不屬于勞動報酬,而是因違反法律的一種懲罰。所以雙倍工資請求的勞動仲裁時效應從未簽訂勞動合同第2個月開始計算。在此提醒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而要求雙倍工資差額時,應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勞動者自己的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先辦案后交費,不成功不收費!零風險代理!
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時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訴訟時效從入職第2個月起算還是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勞動報酬,應當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時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訴訟時效從入職第2個月起算還是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勞動報酬,應當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關于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我是2007年6月份進入這間工廠工作,直到現在!廠方沒簽訂任何形勢的勞動合同。保險記錄是07年08月開始!我現在去申請仲裁要求2008年十一個月《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我能提供的證據有(廠牌)和(社保紀錄)!今天去交材料,可仲裁庭的人說已經超過時效!雖然還沒仲裁,但我已經沒信心了。請教各位:1: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另外一倍的工資是不是工資(勞動報酬)?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主張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到底是從我主張權力之日開始?還是從二零零九年元月一日(即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開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如果你今天申請勞動仲裁,則13年3月31日至13年10月底的雙倍工資才能得到支持,在13年3月31日之前的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因為過了一年時效,喪失了勝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注意,以上1年起,是指從離職之日起算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試用期內也應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問題,雙倍工資的請求訴訟時效是逐月失效的。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請留意最后一款,只要你還在單位工作,時效就一直延續,直到你離開工作崗位,開始計算1年的時效。也就是說,你工作時到你離開工作崗位后1年之內都可以提起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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