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的調解書與判決書在效力上有何不同 ?
《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guī)定:“調解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成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條規(guī)定:“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法院調解不同于訴訟外調解,它具有訴訟的性質,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這一點與判決書效力一樣。
但是二者也有區(qū)別。例如,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后,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fā)生法律效力。可見兩者的區(qū)別很大。
同等效力,均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
簡單來說,沒有什么不同。就是樓上說的。
調解書和判決書的效力一樣嗎?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反復做工作,要我們互讓互諒,以調解方式解決。我既擔心調解后對方反悔,又擔心調解書不能像判決書一樣,可申請強制執(zhí)行,因而沒有答應調解。請問:讀者:孫學櫬孫學櫬同志: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法官主持下簽訂的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訴法)第8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進行調解。”由此可見,法院調解是指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和協(xié)調下,就案件爭議的問題進行協(xié)商來解決糾紛的活動。法院調解發(fā)生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此過程中所進行的行為,屬訴訟行為,對當事人產生訴訟上的約束力。同時《,民訴法》第88條規(guī)定“:調解達成協(xié)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
調解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xié)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與確定的判決書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或者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xié)議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蓋章后,表明訴訟程序已經結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比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六個月后,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再行起訴),當事人就調解解決了的糾紛,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調解協(xié)議是基于自愿原則達成的,因此,對調解協(xié)議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調解確有錯誤,只能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處理。在調解書沒有依法被撤銷之前,雙方當事人都應自動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調解書與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調解的性質決定的。訴訟上的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議庭或者審判員的主持下進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也是人民法院解決糾紛,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調解書與生效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夠保障法律的嚴肅性,保障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有利于穩(wěn)定社會法律秩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1頁共1頁
具有相同的效力
自簽收之日起生效
你好,只要調解書簽收了,那效果是一樣的。
你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相同嗎?
調解書與確定的判決書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xié)議,應當記人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 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您好
民事調解書與判決書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若不執(zhí)行
均可申請執(zhí)行
希望能幫到您
調解書與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調解的性質決定的。訴訟上的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議庭或者審判員的主持下進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也是人民法院解決糾紛,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調解書與生效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夠保障法律的嚴肅性,保障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有利于穩(wěn)定社會法律秩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有什么區(qū)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zhí)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準許當事人在裁定后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后15日內準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于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你好
簡單的說一下:
判決是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實體部分的一個判決;
裁定主要是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對程序部分的一個裁定;
法院調解書,是在法院主持下,在雙方自愿合法的原則前提下,由雙方先達成調解協(xié)議,再由法院根據調解協(xié)議制定調解書;
以上三種都有強制執(zhí)行力。
判決書是對案件實體問題審判后作出的判決,一方不履行判決,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
裁定書是對案件程序問題作出結果,一般適用于裁定不由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等程序問題;
調解書是通常是對案件實體問題雙方達成的和解,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也可以強制執(zhí)行。
判決書和裁定書(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不服可以上訴,調解書不可以上訴,簽收即生效。
判決書是對案件實體問題審判后作出的判決,一方不履行判決,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
裁定書是對案件程序問題作出結果,一般適用于裁定不由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等程序問題;
調解書是通常是對案件實體問題雙方達成的和解,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也可以強制執(zhí)行。
判決書和裁定書(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不服可以上訴,調解書不可以上訴,簽收即生效。
判決只針對實體問題,對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裁定針對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只有管轄權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三類裁定可以上訴,調解書分為法院制作的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制作的,法院制作的具有法律強制力,并且對調解書內容不服的不能上訴,只能申請再審,人民調解委員會制作的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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