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庭審后還可以舉證嗎
勞動仲裁庭審(開庭)后,在作出栽決前的交換證據階段(且沒有超過舉證期限的),可以提交補充證據。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九條“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之規定,當事人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否則會承擔不利后果。如果雙方證據交換后,沒有超過舉證期限的,可以提交補交證據。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也確立了相類似的規則,即:申請人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因此,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前確定了舉證期限或者交換證據的日期,那么申請人就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或者交換證據之前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否則將另案處理。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在仲裁開庭時交換證據的,申請人可以在陳述仲裁請求的流程中向仲裁庭申請增加、變更仲裁請求。
關于:勞動仲裁舉證期限,仲裁開庭后被申請人再提交證據。
事情:仲裁開庭審理時,用人單位出示一份由用人單位自己整理的客戶對于我的投訴,沒有任何其他證據支持。用人單位向仲裁員提出庭審后自己再去要求客戶做一份對我的投訴證明文件。仲裁員居然許可3個工作日內提交,然后再叫我去質證。請問這合理嗎?是否可以拒絕質證,應當質證呢?(證據可以說是用人單位找客戶杜撰的)。請求懂法人士指點,感激不盡。關于:勞動仲裁舉證期限,仲裁開庭后被申請人再提交證據。
回答你的提問;
一、用人單位出示一份由用人單位自己整理的客戶對于我的投訴,沒有任何其他證據支持。
此證明目的在于證明你違反勞動規范,舉證責任在于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向仲裁員提出庭審后自己再去要求客戶做一份對我的投訴證明文件。仲裁員居然許可3個工作日內提交,然后再叫我去質證。請問這合理嗎?
這樣決定是錯誤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你可以質證證據真實性,可申請證人到庭,并非你要去取證,你去取證等于舉證責任到置了;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機構違反證據規則,應給予糾正,你應當提出主張。
僅供參考。
如果是舉證質證,那就是要二次開庭了。 我想仲裁員的意思就是讓單位提交證據原件。最主要的是看裁決書里仲裁員對該份證據有無認證及采信。
急等,勞動仲裁申請前天通知我受理了,為什么沒告訴我舉證,我的證據很多,什么時候遞上去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舉證期限上,仲裁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仲裁委員會要求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補充相關證據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不受前款舉證期限的限制。
在仲裁開庭審理時遞上即可。
相關推薦:
休產假請假條(孕期請假條怎么寫)
加班清零是不是違法的(公司強制加班時長清零違法嗎)
商事仲裁時效知識(商事仲裁時效兩年還是三年)
對員工有利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怎么簽對員工有利)
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協議應包括哪些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