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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11-12 12:37:44

簽訂勞動合同辭退員工需怎么賠償

問題1:和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后期覺得工作表現不好而在合同期間要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rn問題2: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愿再續簽,需要給員工賠償嗎?怎么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也就是協商解除以及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公司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問題1分兩種情況,具體如下:

如果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無法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要求辭退員工,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支付賠償金(不滿六個 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與員工協商解除,否則可能需要支付兩倍即1個月工資。

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根據第36條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問題2: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續簽,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4、47條根據員工工齡支付經濟補償。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也就是協商解除以及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公司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你好,對第一個問題:僅因覺得工作表現不好是不能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存在法定的情形出現才可以,否則員工首先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其二,甚至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具體涉及很多問題,在此無法一一說清;
對第二個問題,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根據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經予經濟補償,而非賠償。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足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已滿六個月不足一年的補償一個月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怎樣離職?

在諸暨進了一家印刷廠,一年多了至今未簽勞動合同.工資還壓兩個多月 食宿還不好 最近和同事又鬧了點矛盾,現在不想做了,要怎么離職?是遞交書面的辭職報告,還是直接就不用來上班了?會有補償嗎,需要走哪些程序?

一、沒簽勞動合同,你書面提出離職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二、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然后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三、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

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展資料: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務派遣中的經濟補償,都是要給付的。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可以領取相當于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

盡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于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補償金

未簽勞動合同,如果在勞動仲裁時效內,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如果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若用人單位隨意扣除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沒簽勞動合同,你書面提出離職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然后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3、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辭職依據和技巧: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因本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事實勞動關系隨時可以辭職,不過建議還是書面通知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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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6、47、48、50、82、83、87等法條請自己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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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技巧】找勞動合同履行地(事實勞動關系視為勞動合同——看《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EMS郵寄辭職信,都可以同時辦理回執查閱(和快遞員說一聲即可辦理),所以寄送比較重要的文件,建議采取此種方式。 目前較普遍的應用——勞動者書面通知單位離職、為避免超過訴訟時效而遞交訴訟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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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面摘要欄寫清楚“辭職信”+“公司違法(寫細節:如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等)”或“個人原因”:
A、封面和辭職信內容有公司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確切證據的話,寫好“公司違法、未簽訂勞動合同等”,并且信內說明:公司對你辭職信的簽收之日為最后工作日,如公司不及時發函指定人員與你進行工作交接的,視為無需工作交接; 公司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各省或直轄市基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制訂的相關規定、給勞動者結清經濟補償金、工資、轉移社保、封存或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手續,否則保留追究公司法律責任的權利。

B、沒證據或其他個人原因就寫簡單的四個字“個人原因”,此時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確定最后工作日;不涉及需要指明公司違法情況的,封面和辭職信寫法與A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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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面簽收人寫清楚該公司法人代表,或者面試你的領導,或者人事部領導,或者你直接領導的姓名;非法人代表的話,應當寫明讓其簽收并轉交給法人代表;如:某公司法人代表張三(人事部主任李四、銷售部經理王五或其他公司成員可代簽并轉交,任何簽收人均應在回執單上提供其身份證號碼和公司職位等信息)、公司聯系電話、公司注冊地址或現常駐辦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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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快遞員去要求該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注冊地工商局去要來的電腦查詢單寫有的】,或者面試你的領導,或者人事部領導,或者你直接領導簽名(非法人代表的話,應當寫明讓其簽收并轉交給法人代表;代法人代表簽收的應當寫明其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公司職位等相關內容);辭職信上你的簽名那應該蓋有右手拇指印、應當有復印件,這是申請勞動仲裁時配合EMS速遞回執單的證據;回執單一出現,你也應當得到回執單時候,及時去復印存檔的(和EMS快遞員搞好關系,留下其聯系電話等等……一定記得叫EMS網點蓋公章——現在EMS推出一個一份四聯的專門有簽收回執單的信封了的,你應當告知EMS拿這樣的信封給你放辭職信、要EMS在回執單上面把公章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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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公司全部人員拒簽,可找EMS要拒簽的相關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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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條:《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動法》、《勞動法解釋一》、《勞動法解釋二》、《勞動法解釋三》、《勞動法解釋四》、《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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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的回答僅供參考,詳細指導請找:勞動法咨詢師韓飛(<專業仲裁員>);

勞動合同怎么簽訂

這是樣本你看看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別: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廠址: 家庭住址:
  所屬區:
  根據《上海竟成印刷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上海市勞動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雙方訂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類別和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時止。
  二、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并參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長,經考核后擇優上崗或安排適當的工作。上崗前應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廠崗位聘用實施辦法》與所在部門簽訂上崗聘約。上崗聘約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或根據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現情況,可調動乙方的工作部門工作崗位,在征求乙方意見時,如無特殊情況,乙方應以服從為原則。
  3.雙方有關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項按《上海竟成印刷廠崗位聘用實施辦法》和《上海竟成印刷廠職工下崗待聘的暫行規定》辦理。
  三、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為乙方提供良好的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加強對職工的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并根據生產和實際工作需要發給乙方必要的勞防用品和保健營養待遇。同時,對女職工應酌情實行特殊保護。
  2.甲方根據企業生產和經濟發展情況,不斷提高和改善職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體生活設施和娛樂場所。
  3.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對職工提供必要的專業技術培訓和業務進修條件,并進行政治文件學習、安全生產和廠規廠紀教育等。
  4.乙方有參加甲方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
  5.乙方上崗后應按照甲方的生產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規程,按質按量地完成各項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并接受甲方職能部門的有關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樹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風貌,維護企業聲譽,愛護集體財產。
  四、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本企業的內部工資分配形式并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按照崗位的勞動技能高低、工作責任大小、勞動強度和勞動條件優劣情況,確定不同工種的勞動報酬,隨著生產經營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情況,逐步提高乙方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
  2.乙方工資、獎金、浮動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和相應的福利津貼等,仍按甲方現行的規定按月發放。
  3.乙方在生產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特殊成績的,甲方可給予必要的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或晉級工資。
  五、福利待遇和勞動保險
  1.在勞動合同期間,乙方仍享受統一規定的有關津貼,物價補貼、計劃生育、住房補貼、養老保險、獨生子女費以及法定的公休節假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和甲方規定的職工休假等。
  2.在勞動合同期間內,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屬勞保待遇等仍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3.勞動合同期間,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有關待遇仍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政策和本單位規章制度執行。對乙方的停工醫療期按《上海竟成印刷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暫行規定》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4.被列入下崗待聘范圍的人員,其各種待遇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廠下崗待聘的暫行規定》執行。
  5.乙方到達離退休年齡,其離退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間內必須自覺地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法紀、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如有違紀違章行為,甲方有權按有關廠規廠紀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
  七、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即為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后可續訂勞動合同。
  2.合同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但必須辦理變更手續。
  3.職工到達規定的離退休年齡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4.在勞動合同期間,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除屬《上海竟成印刷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的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款之外,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5.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乙方如屬《暫行規定》中第十六條規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遇有《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7.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遇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8.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人員,甲方根據《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辦理有關手續。
  八、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內,甲方除《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乙方除《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離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500元。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除遇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給對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按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
  3.凡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培訓、學歷學習、進修或分房的人員,其有離職、調動或違約時,均按《上海竟成印刷廠關于職工在服務期內離崗及違約賠償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有關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2.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規定執行。甲乙雙方需要修訂或補充的,可協商修訂補充。
  3.
  4.
  十、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或企業調解不成三十日內,按規定向虹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簽章): (蓋章或簽名)
  委托代表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
  鑒證日期:
  注:簽訂本勞動合同必須用鋼筆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內容:(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二)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個月。 (三)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到崗。 注:《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規定到崗時間的理由在于:《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日為用工之日(一般情況以到崗為準),勞動者簽訂合同后一直不到崗,企業不能隨便解除合同,法律風險和成本很高,應約定到崗時間,以便后面約定本合同的自動失效。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 工作,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注: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對于類似“因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愿意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等條款,不再寫入合同。原因在于:調整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合同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因此,此約定涉嫌剝奪勞動者的合同協商變更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1、實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0小時。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注:加班加點工資標準應按國家相關規定明示于合同中。) (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四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 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 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 治水平。 注: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為 元/月,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二)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 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按甲方的有關制度為準。 3、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本合同應注明勞動者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績效工資由業績考核確定。“甲方指定 的單位”解決的是勞動合同所在單位和工資支付單位分離的情況,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發薪時間延后5日,規避有時合理期間晚發工資的情況。 (四)合同期內,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注:加薪情況應明示與合同中。) 第六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依法享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權利。 (三)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注:人力資源部門應保留招聘資料,以保留錄用條件的證據。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修訂。對員工欺詐的情形,也可依據第39條第5項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崗位和培訓機會的; 4.甲方不能為乙方提供更好發展機會的; 八、其他約定條款 (1)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2)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并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并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后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4)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5)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7)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沖突的業務。 (8)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并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后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注: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專項培訓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則約定,另行簽訂協議處理。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并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請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主要條款,結合實際簽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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