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流程是什么 勞動仲裁的范圍包括哪些
一、勞動仲裁的流程為:
1、勞動者自權益受損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提交勞動仲裁申請。
依據《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仲裁委五日內審理并答復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依據《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仲裁裁決。
二、勞動仲裁的范圍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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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一、可以仲裁的糾紛
具體而言,可提交仲裁的糾紛限于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指民事經濟合同糾紛。主要有:一般民事、經濟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涉外經濟合同糾紛,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其他民事經濟合同糾紛。
“行政合同”范疇內的爭議,由于在“合同”主體平等與否、權利義務關系對等與否,等方面與民事經濟合同有較大差異,對這類糾紛不能采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的仲裁方式而應通過行政途徑或者訴訟程序解決。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侵權糾紛。這類糾紛在海事、房地產、產品質量、知識產權領域較為多見。
二、不可以仲裁的糾紛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這類糾紛雖然也屬于民事糾紛,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但都是建立在身份關系的基礎上,當事人往往不能自由處分這方面的權利。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由于行政爭議是國家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爭議事項涉及國家行政權,當事人無權自由處分。
此外,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義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規定,即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勞動仲裁法律小常識有哪些
1、下列勞動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的范圍: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現實中,對于社會保險的補繳,越來越多的地方的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改由勞動監察和社保稽查部門直接受理和處理。勞動監察和社保稽查要么不查,要查就會查所有員工的用工問題;企業有沒有問題,你懂得!
2、申請勞動仲裁,不需交納任何費用。
3、對于勞動爭議案件,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擁有管轄權;事先約定必須在用人單位所在地處理是無效的。意味著處于長期外派的勞動者可在工作地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的應訴成本大增!
4、收到仲裁應訴資料后,第一時間先看看提交證據的最后期限是哪一天;請務必及時提交證據,逾期提交的證據不被接納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尤其在法院階段!
5、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于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6、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
7、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現實中,被申請人缺席的往往輸得一塌糊涂!
8、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現實中,兩個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概率在50%以上;勞務派遣用工模式能規避法律風險,是忽悠人的!
9、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意味著其他在職員工很有機會參與旁聽,了解單位的思路與觀點,說不定下一個申請仲裁的就是Ta!
10、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否則承擔不利后果。意味著用人單位在日常管理中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從而增加了用人單位管理者的工作量及心理負擔;而對于違法侵權方面的證據(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無論用人單位提供與否,都處于極其不利的局面,真是進退兩難!
就舉證責任的承擔,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勞動仲裁委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11、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現實中,仲裁員都特別忙,特別累,很難擠出時間!
12、用人單位違法侵權后,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為1年(2008年4月30日前為2個月);對于在職期間被拖欠的全部勞動報酬,勞動者可在離職后1年內追討。意味著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習慣做法將被有效制止,對于以壓榨勞動者加班費生存和發展的用人單位將面臨極大的挑戰!但是,過去幾年來不少地方的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往往支持申請仲裁前2年內的加班費訴求。這可能是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一個體現吧!
13、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現實中,個別仲裁員和法官非常自信,稱“我心中有數,你們雙方都不需要發表任何辯論意見,等結果吧。休庭!”
14、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現實中,符合這些條件的案件是有的,但是真正裁決先予執行的少得可憐!
15、對于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金額分別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爭議案件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案件,一裁終結。意味著勞動仲裁裁決后立即生效,用人單位無法以起訴、上訴的方式來拖時間,無法把敗訴的負面影響往后拖!
16、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現實中,被中級法院撤銷的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不到1%。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勞動仲裁受理以下勞動爭議糾紛:(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你說工資糾紛也在其中。
什么是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分為兩種,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申請仲裁你要準備的資料有:身份證、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或證明、近十二個月的工資流水、社保繳費記錄、就職公司的信用網信息。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知
《勞動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我們如果發生了比較簡單的糾紛的話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有勞動爭議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爭議作出決斷,裁決之后雙方接受就需要進行執行。
現實困惑
孫某是一家公司的員工,自其2004年5月6日進入公司工作,公司就未依法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其多次要求均被拒絕。后公司要求孫某自己每月支付400元,以為其辦理保險之用。孫某拒絕了此違法要求。月底,孫某被開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孫某申請勞動仲裁。那么,孫某該怎么寫該勞動仲裁申請書?
律師答疑
勞動仲裁申請書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解決糾紛、維護合法權益時所使用的一種法律文書。勞動仲裁申請書包括的基本內容如下:(1)首部:標題寫“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基本情況這一部分主要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自然人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法人、其他組織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2)請求事項:明確寫出當事人請求勞動仲裁機構予以評斷、解決的具體事項。有多個請求的須分項列出。(3)事實與理由:該部分主要是陳述為何要申請勞動仲裁,闡述具體的事實情況。其中,事實和理由都要寫清楚、透徹。另外,在事實理由之后,如有證據,則要寫明提請仲裁所依據的證據的名稱、來源、證據線索,證人的姓名、地址。(4)尾部及附項:致送仲裁委員會名稱;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注明申請日期;附項附上相關證據及材料。
本案中,孫某寫勞動仲裁申請書時可以參看以下: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孫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市××縣×路×號,電話:×××××××
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市××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董事長。聯系電話:×××××××
仲裁請求:
1.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7000元;2.裁令被申請人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申請人賠償金12000元;3.裁令被申請人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繳費比例補辦補繳申請人2004年5月至2006年7月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失業保險,若補辦補繳不能,則一次性賠償申請人50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04年5月6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在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未依法為申請人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被申請人一直拒絕。2006年7月期間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自己每月支付400元,以為申請人辦理保險之用。申請人拒絕了被申請人的違法要求。同月29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拒絕其違法要求為由將申請人開除。
現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委依法提起仲裁。懇請貴委依法裁決。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孫某
××年×月×日
附:申請書副本1份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理薈萃
勞動爭議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要求勞動仲裁機關予以維護時,應該就勞動爭議事項進行書面整理,即形成勞動仲裁申請書。從法律意義上講,這不僅是一種行政辦事程序,更是勞動仲裁機關立案的依據和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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