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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中的“四個辦法一個規定”指什么?還有“三同時”指什么?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11-13 20:37:37

職業病防治法中的職業病定義是什么?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通常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診斷為法定職業病的,需由診斷部門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職業病患者在治療休息期間,以及確定為傷殘或治療無效而死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如工業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氣象條件、不合理的勞動組織、惡劣的衛生條件等,當職業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體并造成人體功能性或器質性病變時所引起的疾病,納入工傷保險范疇內的職業病是由國家規定的法定職業病。目前,我國現行法規規定的職業病范圍共有十大類、115種。

“四不放過”“三同時”是什么?

“三同時”是指凡是我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及引進的建設項目,其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管理。 “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四不放過目錄

具體內容
第二層含義
第三層含義
出處 編輯本段具體內容
  國家對發生事故后的“四不放過”處理原則,其具體內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3)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事故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要求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四不放過”原則的第一層含義是要求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時,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時就輕易下結論,也不能把次要原因當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決不輕易放過,直至找到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間的因果關系才算達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編輯本段第二層含義
  “四不放過”原則的第二層含義是要求在調查處理工傷事故時,不能認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關人員也處理了就算完成任務了,還必須使事故責任者和廣大群眾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認識到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性,使大家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視安全工作。編輯本段第三層含義
  “四不放過”原則的第三層含義是要求在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特大 安全事故的法律責任與預防控制處理時,必須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相同或類似事故發生的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加以實施。只有這樣,才算達到了事故調查和處理的最終目的。 “四不放過”原則的第四層含義也是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的具體體現,對事故責任者要嚴格按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對安全工作責任不落實,發生重特大事故的,要嚴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編輯本段出處
  1975-04-07《 國務院關于轉發全國安全生產會議紀要的通知》“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2001-02-17 國務院辦公廳文件《 關于加強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2004]7號提出“ 四不放過”:對責任不落實,發生重特大事故的,要嚴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三同時”制度百科名片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6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這一規定在我國環境立法中通稱為“三同時”制度。它適用于在中國領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含小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項目和自然開發項目。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相輔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壞的兩大“法寶”,是中國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化、制度化。
目錄

簡介
制度的確立
具體內容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
違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審查驗收
可行性研究審查初步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審查
安全生產中的“三同時”?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法律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定義和內容?簡介
制度的確立
具體內容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
違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審查驗收
可行性研究審查初步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審查
安全生產中的“三同時”?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法律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定義和內容?
展開 編輯本段簡介
  凡是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認可以開發建設的項目,建設時必須按照“三同時”規定,把環境保護措施落到實處,防止建設項目建成投產使用后產生新的環境問題,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也要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主要環節落實環境保護措施,關鍵是保證環境保護的投資、設備、材料等與主體工程同時安排,使環境保護要求在基本建設程序的各個階段得到落實,“三同時”制度分別明確了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職責,有利于具體管理和監督執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時,必須嚴格落實“三同時”管理,即建設項目中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確保相關生產經營場所安全設施設備的合理配置和及時到位,為安全生產提供保障。編輯本段制度的確立
  “三同時”制度是在中國出臺最早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國的獨創,是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建設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具有中國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國務院批轉的《國家計委、國家建委關于官廳水庫污染情況和解決意見的報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廠建設和三廢利用工程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要求。1973年,經國務院批轉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一切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企業,防治污染項目,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正在建設的企業沒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須補上。各級主管部門要會同環境保護和衛生等部門,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嚴格把關”。從此,“三同時”成為中國最早的環境管理制度。但起初執行“三同時”的比例還不到20%,新的污染仍不斷出現。這是因為當時處于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初創階段,人們對環境保護事業的重要性了解不深;中國經濟有困難,拿不出更多的錢防治污染;有關“三同時”的法規不完善,環境管理機構不健全,進行監督管理不力。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對“三同時”制度從法律上加以確認,第六條規定:“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設計;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隨后,為確保“三同時”制度的有效執行,中國又規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令和規章。如,1981年5月由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國家經委、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聯合下達的《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把“三同時”制度具體化,并納入基本建設程序。于是,到1984年大中型項目“三同時”執行率上升到79%。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以后又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設計規定》,進一步強化了這一制度的功能。至1988年,大中型項目“三同時”執行率已接近100%,小型項目也接近80%,有些地方的鄉鎮企業也試行了這一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總結了實行“三同時”制度的經驗,在第二十六條中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針對現有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率不高、不能發揮正常效益的問題,該條還規定:“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三十六條還對違反“三同時”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編輯本段具體內容
第一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第二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三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第四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五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六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第七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編輯本段違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同時”制度是中國環境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違反這一制度時,根據不同情況,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建設項目涉及環境保護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擅自施工的,除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審批手續外,還可處以罰款;如果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并處罰款;如果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強行投入生產或使用,要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如果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又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以罰款。編輯本段安全審查驗收
  按照建設項目所處的階段不同,“三同時”制度安全審查驗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審查、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審查。
可行性研究審查
  建設項目從計劃建設到建成投產,一般要經過四個階段和五道審批手續,即:確定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四個階段;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五道審批手續。而可行性研究審查則是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安全設施部分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和規范,分析、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及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安全設施設計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據,供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進行監察時參考。   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預計危險程度、造成危害的因素及其所在部位或區域、可能接觸危險有害因素的職工人數、使用和生產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質、易燃易爆物質的名稱和數量、安全措施專項投資估算、實現治理措施的預期效果、技術投資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案等。
初步設計審查
  初步設計審查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標準、規范對專篇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提出建設項目中安全方面的結論性意見。初步設計審查的基調應是實施性的。   審查初步設計中的安全專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設計依據    (1)國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2)采用的主要技術規范、規程、標準和其他依據。   2、工程概述   (1)本工程設計所承擔的任務及范圍;   (2)工程性質、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擴建前的安全設施概況;   (4)主要工藝、原料、半成品、成品、設備及主要危害概述。   3、建筑及場地布置   (1)根據場地自然條件中的氣象、地質、雷電、暴雨、洪水、地震等情況預測的主要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廠的四鄰情況對本廠安全的影響及防范措施。   (3)工廠總體布置中諸如鍋爐房、氧氣站、乙炔站等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倉庫等對全廠安全的影響及防范措施。   (4)廠區內的通道、運輸的安全。   (5)總圖設計中建筑物的安全距離、采光、通風、日曬等情況。   (6)輔助用室包括救護室、醫療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女工衛生室的設置情況。   4、生產過程中職業有害因素的分析    (1)生產過程中使用和產生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質,包括原料、材料、中間體、副產物、產品、有毒氣體、粉塵等的種類名稱和數量。   (2)生產過程中的高溫、高壓、易燃、易爆、輻射、振動、噪聲等有害作業的生產部位、程度。   (3)生產過程中危險因素較大的設備的種類、型號、數量。   (4)可能受到職業危害的人數及受害程度。   5、安全設施設計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工藝和裝置中,根據全面分析各種危害因素確定的工藝路線、選用的可靠裝置設備,從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設置的泄壓、防爆等安全設施和必要的檢測、檢驗設施。   (2)按照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類別、等級、范圍選擇電氣設備的安全距離及防雷、防靜電及防止誤操作等設施。   (3)生產過程中的自動控制系統和緊急停機、事故處理的保護措施。   (4)說明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搶救、疏散方式及應急措施。   (5)扼要說明在生產過程各工序產生塵毒的設備(或部位)及塵毒的種類、名稱,塵毒危害情況,以及防止塵毒危害所采用的防護設備、設施及其效果等。   (6)經常處于高溫、高噪聲、高振動工作環境所采用的降溫、降噪及降振措施,防護設備性能及檢測檢驗設施。   (7)改善繁重體力勞動強度方面的設施。   6、預期效果評價   對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危害所采取的治理措施提出專題報告和綜合評價。   7、安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    (1)安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2)維修、保養、日常監測檢驗人員。   (3)安全教育設施及人員。   8、專用投資概算   (1)主要生產環節安全設施費用。   (2)檢測裝備及設施費用。   (3)安全教育裝備和設施費用。   (4)事故應急措施費用。   9、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存在問題與建議必須列出,且是重要內容。
竣工驗收審查
  竣工驗收審查是按照安全專篇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及其方案的實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和審查,并對建設項目作出安全措施的效果評價。竣工驗收審查是強制性的。   建設單位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措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在人員培訓時,要有安全的內容,并建立健全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   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預驗收。對體力勞動強度較大,產生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崗位,要按國家有關標準委托相關職業安全衛生監測機構進行體力勞動強度、粉塵和毒物危害程度的測定工作,測定結果作為評價安全設施的工程技術效果和竣工驗收的依據。對于查出的隱患,由建設單位訂出計劃,限期整改。   借助設計消除危險是系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基本原則,也是安全審查的重點。   實施安全審查就是要保證在早期設計階段盡可能將危險降到最低程度。審查的本身包含著對工程項目安全性的分析、評價、監督和檢查。為保障現代化生產的安全,對安全審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必須運用科學和工程原理、標準和技術知識鑒別、消除或控制系統中的危險,建立必要的系統安全管理組織,制定出系統安全程序計劃,應用科學的分析方法、保證系統安全目標的實現。所以做好工程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是管理部門、設計部門、監督檢查部門和建設單位的共同責任,也是廣大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專業工作者的重要使命。[1]?編輯本段安全生產中的“三同時”?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條明確要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人建設項目概算。”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要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原勞動部第3號令)是目前從事“三同時”監察工作最為明確、具體的法規;《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原勞動部第10號令)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原勞動部第11號令)都是原勞動部第3號令的配套規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定義和內容?
  1)“三同時”的定義。建設項目“三同時”是指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確保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三同時”的要求是針對我國境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它包括在我國境內建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的建設項目。“三同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種事前保障措施,是一種本質安全措施。   2)“三同時”的內容和要求   ①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或可行性研究承擔單位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進行勞動安全衛生論證,并將其作為專門章節編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時,將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所需投資納入投資計劃。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實施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并委托本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有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a 大中型或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   b 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c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d 大量生產或使用I級、II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e 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f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其他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預評價單位在完成預評價工作后,由建設單位將預評價報告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會審前完成并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批。   ②初步設計階段。初步設計是說明建設項目的技術經濟指標、運輸、工藝、建筑、采暖通風、給排水、供電、儀表、設備、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投資概率等設計意圖的技術文件(含圖紙),我國對初步設計有詳細規定。設計單位在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時,應嚴格遵守我國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標準,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并應依據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復,完善初步設計。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會審前,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及圖紙資料。初步設計方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應及時辦理《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審查并批復初步設計文件中的《勞動安全衛生專篇》。   ③施工階段   建設單位對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除落實“三同時”規定的具體要求,還要負責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條件。施工單位應對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施工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確實做到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確保工程質量。   ④試生產階段。建設單位在試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做出評價;組織、進行勞動安全衛生培訓教育,制定完整的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規章制度及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預案。   建設單位在試生產運行正常后,建設項目預驗收前,應自主選擇、委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單位進行勞動條件檢測、危害程度分級和有關設備的安全衛生檢測、檢驗,并將試運行中勞動安全衛生設備運行情況,措施的效果、檢測檢驗數據、存在的問題以及采取的措施寫入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專題報告,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⑤勞動安全衛生竣工驗收階段。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專題報告,對建設項目竣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驗收。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專題報告主要內容包括:a 初步設計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投入使用的情況;b 建設項目中特種設備已經由具有法定資格的單位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檢驗合格證書)的情況;c 工作環境、勞動條件經測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d建設項目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經現場檢查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情況;e 設立了安全衛生管理機構,配備了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建立、健全了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進行了勞動安全衛生培訓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已經培訓、考核,取得安全操作證的情況,制定了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預案情況。凡符合需要進行預評價的建設項目,在正式驗收前應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驗收或專項審查驗收。對預驗收中提出的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改進意見應按期整改。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驗收通過后,應及時辦理《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審批表》。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國務院令第302號),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四不放過:(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3)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事故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三同時: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職業病防治法》所指的職業病指的是什么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如下: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擴展資料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如工業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氣象條件、不合理的勞動組織、惡劣的衛生條件等,當職業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體并造成人體功能性或器質性病變時所引起的疾病,納入工傷保險范疇內的職業病是由國家規定的法定職業病。目前,我國現行法規規定的職業病范圍共有十大類、115種。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如工業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氣象條件、不合理的勞動組織、惡劣的衛生條件等,當職業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體并造成人體功能性或器質性病變時所引起的疾病,納入工傷保險范疇內的職業病是由國家規定的法定職業病。目前,我國現行法規規定的職業病范圍共有十大類、115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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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你心想事成

什么是三同時?

"三同時"包括兩部分:
一: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三同時: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6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
《勞動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條明確要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人建設項目概算。”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要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什什么是三同時?

“三同時”原則涉及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礦山安全,所謂“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三同時"包括兩部分:
一: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三同時: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6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
《勞動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條明確要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人建設項目概算。”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要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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