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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各是什么意思?這兩條法是合并使用了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11-14 05:54:46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勞動合同法》沖突嗎?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勞動合同法》沖突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規定,辭退癌癥員工要賠償醫療補助,這一點《勞動合同法》又沒有明確規定。請問兩者沖突嗎?理由是什么?
  部分條文有沖突,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發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勞動部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的。 該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全文共十三條。該辦法中與《勞動合同法》有沖突的部分均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與《勞動合同法》的區別:
  一、層次不同,效力不同:《勞動合同法》是法律,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僅是部門規章。
  二、一定時期的局限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發布于1994年,受當時經濟體制和用工制度局限,而《勞動合同法》于2007年6月公布,又于2012年12月作了修訂。
  三、具體的不同點: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只是勞動法的詳細說明,兩者不沖突,詳細內容以前者為準。就好比中國所有的法律法規都是憲法的延伸。
你可以有保險沒有,勞動局有補償,保險公司

關于新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補償問題

我與公司于20001年7月工作,2002年1月開始至2009年1月30日止公司給本人交養老金和醫療保險,工作期間沒有給本人簽訂勞動合同書,但產生事實合同,自2009年1月23日本公司突然以金融風暴解除本人勞動關系,其至今3月底本公司老板沒有支付一切經濟補償,本人工資平均每個月850元,按新勞動法規定,7年工作應經濟補償金額多少。 請高人給予指點。急謝謝。。。。。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從2008年2月1日開始,沒有簽定勞動合同,應向員工支付二倍工資.
二,工作七年的補償金是七個月工資.
1、按照《關于公布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7〕41號中提到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1994]481號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并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所以關于經濟補償金需要分段計算。
2、我認為從你的表述來看,單位屬于違法解除,第一段從2001年7月到2007年12月31日(只要你能證明你是從這時間開始工作的),共6年5個月,按照《關于公布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計算,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算,所以共7個月經濟補償金。
3、第二段從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30日,共1年1個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一年一個月,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所以是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加上我說的,單位屬于違法解除,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所以是3個月的賠償金。
4、綜上所述,單位需要支付你7個月的經濟補償金+3個月的賠償金,共10個月工資。
2001年7月到2008年7月 7個月
2008年8月到2009年1月 不滿半年半個月
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 1個月
失業金有6年*2個月的 總工資*40%*12=?自已算,
公司不給先和公司調解,不行找個律司申請勞動仲裁。

平均工資指的是2009年3月到2008年3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 公司扣的自己交的那部分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按照《關于公布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7〕41號中提到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1994]481號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并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所以關于經濟補償金需要分段計算。
2、我認為從你的表述來看,單位屬于違法解除,第一段從2001年7月到2007年12月31日(只要你能證明你是從這時間開始工作的),共6年5個月,按照《關于公布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計算,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算,所以共7個月經濟補償金。
3、第二段從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30日,共1年1個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一年一個月,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所以是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加上我說的,單位屬于違法解除,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所以是3個月的賠償金。
4、綜上所述,單位需要支付你7個月的經濟補償金+3個月的賠償金,共10個月工資。
PS:樓下抄襲我的,不開心了。1、按照《關于公布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7〕41號中提到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1994]481號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并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所以關于經濟補償金需要分段計算。
2、我認為從你的表述來看,單位屬于違法解除,第一段從2001年7月到2007年12月31日(只要你能證明你是從這時間開始工作的),共6年5個月,按照《關于公布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計算,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算,所以共7個月經濟補償金。
3、第二段從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30日,共1年1個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一年一個月,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所以是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加上我說的,單位屬于違法解除,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所以是3個月的賠償金。
4、綜上所述,單位需要支付你7個月的經濟補償金+3個月的賠償金,共10個月工資。
PS:chliplove抄襲我的,不開心了。為了區別盜版,我在進行補充。
1、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其他工資(見國家統計局1990 1號令)
3、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按照國家規定,各類稅費,股票、期權、紅利等不列入。其中“稅”是指個人所得稅,“費”是指社會保險費,工會費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從2008年2月1日開始,沒有簽定勞動合同,應向員工支付二倍工資.
二,工作七年的補償金是七個月工資.
補償金08年后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之前的按照勞動法及當地的相關法律在執行,未簽訂勞動合同從08年2月份至09年一月份補發12個月工資,突然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補發一個樣的代通知金,08年以前的根據當地的補償標準執行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我在公司干了將近10年,2007年合同到期后至今未續簽(提出續簽,說簽不簽沒關系,反正是事實合同。因和老板是熟人,所以提了兩次之后就沒再提。)今年公司因拆遷停止生產。本月中旬突然由公司其他員工處聽說月底要和我們結束勞動關系(說是老板讓他們講的,合同已到期不再續簽)現已核實,老板說工資會付清,補償金只字未提。請問我可以拿到補償金嗎?
雖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還未作廢,但你們的情況不再適用。
你已干了10年,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但是2007年后就沒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最長為11個月。
公司因拆遷停止生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只付工資不付經濟補償是違法的。
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多發一個月工資
10年工作 每年1個月經濟補償金 合計10個月工資

補償金總共要給你11個月工資

你可以到勞動局去投訴
你完全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的,而且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最近一年的二倍工資給你的,具體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82條。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辦法第三條被勞動合同法第85條所代替了嗎?有明文規定嗎

根據新法優于舊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勞動合同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原勞動部制定的,效力低于勞動合同法。因此該辦法與勞動合同法沖突的條款,以勞動合同法為準,根據法律適應的原則,無需明文再規定適用哪一條。

勞動合同法》與《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現在還適合嗎?有什么前提?用人單位故意不發工資,是不是可以依照這一條找要賠償
適合的,符合條款上說到的就可以讓公司賠償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適合,第三條是不經過勞動部門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和25%賠償金;

而勞動合同法第85條是經過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之后,公司還是不支付,你還得申請勞動仲裁或起訴之后,或者公司終于服從勞動部門之后,你才得錢+50%-100%賠償金。
很難落實
同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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