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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樣賠償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11-14 06:37:53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賠償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如下:



1,若公司確定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雇傭勞動者,可以按照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10加一個月的代通金支付補償金。



2,若公司不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雇傭,而是以此為借口,就是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該怎么賠償?

我與公司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即07年12月29日簽訂)但之前也在該公司工作,事實產生勞動關系已有1年半左右,今天公司向我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從十一長假后就不用再上班,也就是說,公司并沒有提前一個月向我提出,我除了可以要回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還可以得到什么補償呢?
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賠償 :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按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同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以下觀點:
1、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此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2、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克扣工資或者單方面調離你的工作崗位或者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者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3、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此支付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4、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分兩種情況:
  一,單位無任何理由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支付賠償金。工作年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有以下情況,單位需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并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簡單的說,如單位無任何理由解約,要支付你5個月的工資。
  如有需要提前30日的理由(第四十條),要支付你3個半月的工資。
  如果單位沒給你買社會保險的,可要求其為你補繳。
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準、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為就依法演變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系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采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
1.尋找單位的違法行為,隨時向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
2.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既然用人單位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那么經濟補償金是按什么標準支付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小編提醒,這里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本人2006年1月1日進入公司上班,簽定了為期1年的合同,公司在今年11月份因為政策改變提出于我解除合同.我可以向公司提出多少經濟賠償?除經濟補償金外還都有那些!
主要就是經濟補償金,一個月的工資。另外問一下,單位有沒有給你辦理相關社會保險呢?如果沒有辦理,你可以要求單位補辦相關社會保險。

這是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三樓說得不對,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但是單位可以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這樣就不用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了。
看合同規定了,如果合同未進行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如何補償員工

公司2009年11月與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2年,到2011年11月到期。但該員工在工作期間的表現不符合公司規定,現公司決定在2010年11月提前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請問需要支付違約金或經濟補償金嗎?如需要,支付多少?另公司為員工辦的有失業,但未滿一年,該員工能領失業金嗎?謝謝
第一個,關于經濟補償金,是需要支付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一個,關于經濟補償金,是需要支付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雖然該員工是因不勝任工作才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根據四十六條的規定,公司仍應支付經濟補償,因其工作一年,按四十七條規定,補償額應為其一個月工資,且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如未提前通知,還應再多支付一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關于失業金的領取,看各地的具體規定,一般來說是這樣
  1,剛離開的單位幫你繳納失業保險(只算你剛離開的單位,之前離開的不算)
  2,連續繳納失業金滿1年(如果前面單位也繳納且中間沒有中斷失業金的繳納,可以連續計算繳納時間)
  3,原單位人事處辦理失業保險的各項手續
  4,單位提供失業保險的各種表格的資料并蓋章,證明是非主動失業,且工作滿足領取失業金條件
  5,獲得單位提供的表格到戶口所在地的勞保部門登記
  6,參加免費培訓一個月后才能領取失業金
  7,繳納失業金滿一年領2個月,2年領4個月,最長領取24個月,每月金額和當地社保基數有關,也和你繳納的失業金基數有關
  更詳細的應咨詢當地的社保局,當然像此員工這樣,繳納失業保險還沒有一年的,是肯定領不到失業保險金的。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應該得到保護并履行.所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2.在2008年1月1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按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本人前十二個月平均))
3.在2008年1月1日后簽訂的勞動合同更應該全面履行.根據你說的是被解雇(不應該包括勞動者自動解除).結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不符合上述情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是要繼續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或者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該按上述標準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社會保障費用是用人單位應該為員工繳納的(單位應該繳納部分).如果單位不繳可以要求單位繳納.員工因為該原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該按前述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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