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我是2008.2.24進入公司,2010.4.19離職,沒簽合同,沒買社保,我要求雙倍工資應該是2008.3.-2009.2還是2010.4.19前十一個月好呢!這里面好像有個時效問題,請專業的法律界朋友幫下忙!一、你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時間段為:2008.3.24-2009.2.23;二、2009.3.24-2010.4.19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有權同樣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三、訴訟時效問題:1、時效期間為一年;2、如果你在離職前就因拖欠勞動報酬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只要在你離職后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均有效。即在2010.4.20-2011.4.19有效
1、你要求雙倍工資應該是2008.3.-2009.2,共計11個月;2、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無時效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的,不受此一年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所以,你應在2011年4月19日前提出。
我工作了一年半多,未簽勞動合同突然被開除但我已經過了雙倍工資一年的時效還能要得到補償嗎?
可以,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雙倍工資仲裁時效何時起算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來看,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當從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當日起計算。理由是:《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性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已結束,滿一年后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存在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當從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當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一年期間的限制。但是,所謂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因提供勞動而從用人單位應得的收入,體現的是按勞取酬原則,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二倍工資,是為了切實保障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對用工后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采取的懲罰性措施,究其性質不同于勞動報酬,因此,不能適用拖欠勞動報酬仲裁時效的規定,即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或者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期間為一年。
一種認為適用特殊時效,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計算時效,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計算1年;
另一種支持一般時效,即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1年內。
首先,特殊時效的適用對象是勞動報酬。雙倍工資的組成我們可以將其平分為兩份,其中一份是勞動報酬,而另外一份則是對用人單位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懲罰責任。
所謂的雙倍工資只是以工資為計算單位來確定懲罰的額度,并非所指雙倍工資都為勞動報酬;其次,從立法本意上看,雙倍工資的制度設計,目的在于規制用人單位,使其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懲罰性質便體現出來。所以雙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性責任,用反其道而行之的方式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所以,雙倍工資作為懲罰性責任適用一般時效。
參考自石家莊律師www.lawtime.cn/sjz
訴訟時效是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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