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特點介紹:
1、自愿性
當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
2、專業性
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復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有關的技術性問題,故專家裁判更能體現專業權威性。
因此,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專家仲裁由此成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
3、靈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5、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6、經濟性
仲裁的經濟性主要表現在:
7、時間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費用相對減少; 仲裁無需多審級收費,使得仲裁費往往低于訴訟費; 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當事人之間通常沒有激烈的對抗,且商業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對當事人之間今后的商業機會影響較小。
8、獨立性
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構,仲裁機構之間也無隸屬關系。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機構的干涉,顯示出最大的獨立性。
9、國際性
隨著現代經濟的國際化,當事人進行跨國仲裁已屢見不鮮。仲裁案件的來源.當事人.仲裁庭的組成直至裁決的執行,國際性因素原來越多。
擴展資料:
仲裁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第二十三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點有: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因此,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簡便,氣氛平和,審期短,費用低。
3、自愿性
當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除當事人協議仲裁外,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以自主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以約定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可以約定仲裁是否書面審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調解;可以自主約定裁決書是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等等。
4、獨立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著關鍵作用。
5、專業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著關鍵作用。
6、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擴展資料:
仲裁的適用范圍: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明確了三條原則:
1、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
2、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
3、仲裁范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仲裁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后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仲裁機構包括:(1)常設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2)臨時仲裁機構。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3)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是機構仲裁,常設的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 目前,我國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是一個整體。
“仲裁”一詞從字義上講,“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評斷、作出結論的意思,所以“仲裁”就是“爭執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對爭執事項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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