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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對人事派遣制度有了哪些新規定?

首頁 > 勞動人事2020-11-21 13:17:42

關于新勞動法年假規定

請問新勞動法年假是怎樣規定的?越詳細越好!

根據《職來工帶薪年休源假條例》的規定帶薪年休假的假期分類如下:

(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擴展資料: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參考資料: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百度百科

帶薪休假作為企業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431376665對員工的福利,如何執行到位?帶薪休假實際上是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一次考驗,也會促進企業人力資源競爭的又一次洗牌。如果企業的條件好老板開明,就會比較執行員工帶薪休假的政策,把這項政策寫在企業的招聘廣告上,無疑會大大增強企業對人才的吸引力;而那些沒有條件或者是老板不愿意執行這項政策的企業,必然會面臨人才的又一次流動。從這個角度來看,員工帶薪休假制度的實施,將會從人力資源的要素,加速淘汰一批沒有競爭力的企業,也會促使優秀人才向競爭力強的企業集聚。

我們來看看勞動法帶薪休假內容

勞動法關于帶薪休假的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國務院尚未頒布帶薪年休假辦法。

勞動部1995年8月11日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實行新工時制度后,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實行。在國務院尚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企業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安排職工休假。

08年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于帶薪休假規定更加具體: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e69da5e887aa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1336132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勞動法工作時間相關規定

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超過8小時的,應當支付勞動者150%的平時工資作為加班報酬,且每天最多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e68a84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431353261、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跟新勞動法有沖突怎么辦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不是依法建立,其內容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本身就是違法的,當然以《勞動法》為準。這樣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可以不執行,勞動執法部門還應責令其廢止或修正。

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并規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原則:一是通過民主程序;二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三是已向勞動者公示。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

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2、法律對待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原則有三:一是訂立程序合法,二是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三是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只要符合這三項條件,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業與勞動者都應當嚴格遵守。
3、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單位沒有相關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帶有強制性的規定,訂立程序也不一定合法,也就是說沒有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所以規章制度本身就不合法,勞動者就可以不執行。
所以當二者沖突時應以勞動法或者勞動法的基本原則為準
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并規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原則:一是通過民主程序;二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三是已向勞動者公示。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不是依法建立,其內容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本身就是違法的,當然以《勞動法》為準。這樣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可以不執行,勞動執法部門還應責令其廢止或修正。
如果規章制度跟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或者其他勞動法律法規相沖突的話,制度規定的無效,給你造成的損失需要賠償。
如果你是制定公司制度的,那就要以新勞動法為準。

新勞動法有規定,勞動派遣員工在國企可以轉正不違法嗎?

勞動者的工作單位的勞動關系由勞務派遣公司變更為實際的工作單位,那么也是合法的,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的。

一般經省市勞動人事部門廳批準可成立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主營業務有人力資源外包,人力資源派遣以及通過招聘網為企業提供人才的供應信息,為個人提供求職登記,推薦工作;

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代理招聘會的舉辦,法律法規的咨詢等工作。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進行了規范,同時提出了勞務派遣“三原則”,即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目前勞務派遣員工轉正還是要看用工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勞務派遣是一種合法的用工形式,并不會取消,也不會將這些員工全部轉正。只要公司和派遣工協商好都可以走正規程序轉正。

勞務派遣的員工的勞動關系是屬于勞務派遣公司,而實際上班工作的單位是屬于用工單位。如果勞動者的工作單位的勞動關系由勞務派遣公司變更為實際的工作單位,那么也是合法的,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的。

一般經省市勞動人事部門廳批準可成立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主營業務有人力資源外包,人力資源派遣以及通過招聘網為 企業提供人才的供應信息,為個人提供求職登記,推薦工作;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代理招聘會的舉辦,法律法規的咨詢等工作。

擴展資料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派遣 、法律法規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務派遣的員工的勞動關系是屬于勞務派遣公司,而實際上班工作的單位是屬于用工單位。如果勞動者的工作單位的勞動關系由勞務派遣公司變更為實際的工作單位,那么也是合法的,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的。

對于勞務派遣工和正規的合同工是有區別的:

1、勞務派遣員工:主要是自己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由勞務派遣公司將你派遣到相關單位。對于勞務派遣公司你是輸出人員,對于輸入單位你是輸入人員。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都應該由輸出單位為你代扣代繳和繳納。

輸入單位為你支付勞務報酬。報酬的多少由雙方公司協商。自己和輸入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會簽訂一份勞務協議。這和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是不一樣的,在輸出期間,要遵守輸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

2、合同工、有編制的員工:現在沒有這個概念了,因為現在都應該是簽訂勞動合同的,都是合同工。只是合同期限不一樣而已。而且簽訂勞動合同就算是正式員工,也就是說的有編制的員工。

擴展資料:

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福利的發放: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3、《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可見,由哪一方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的。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

參考資料:新勞動法解讀-百度百科

勞務派遣的員工的勞動關系是屬于勞務派遣公司,而實際上班工作的單位是屬于用工單位。如果勞動者的工作單位的勞動關系由勞務派遣公司變更為實際的工作單位,那么也是合法的,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的。

一般經省市勞動人事部門廳批準可成立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主營業務有人力資源外包,人力資源派遣以及通過招聘網為 企業提供人才的供應信息,為個人提供求職登記,推薦工作;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代理招聘會的舉辦,法律法規的咨詢等工作。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審議;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第五章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參考資料:勞動派遣——百度百科

試用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即已經轉正,這表明勞務派遣員工在國企可以轉正。

對企業而言,自勞動法實施,打破各類不同性質用工制度的界限,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沒有固定工與臨時工之分,沒有國家干部與工人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勞動合同期限和崗位不同,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滿,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辦理轉正手續,繼續用工即視為已經轉正。

拓展資料:

一、勞動法

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源于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既然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遵守。

二、合同法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5、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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