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買社保可以告公司嗎?
我在公司上班了2.5個月,,公司仍然沒有買社保,期間因為在下班期間摔傷住院花了一些錢, 公司不給報銷,本人很生氣于是今天辭職了! 但是心里很不舒服,我想上勞動局投訴公司要回那錢,我剛才已經辦了離職手續了,不知道還能到勞動局投訴嗎??試用期不繳納社保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從以上規定可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或自愿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1、如果試用期單位不給你繳納社保的,你可以先與其協商處理,如果不行則可以向社保中心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可以在員工轉正后為其補交,以免潛在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法》的要求,試用期間單位要買社保,不買社保是違法的。另外,勞動者有權利提出要求。如果單位拒絕這些正常的要求,可以進行投訴。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3、現在有很多單位之所以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確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但也不可忽視現在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入職一兩個月公司覺得不合適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的事例相當普遍。
而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規范。
拓展資料:
若單位沒有購買社保,勞動者有權投訴。在雇傭關系中,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可以這樣說:有法律條例是一回事,執行是另一回事,用人單位不怕缺人。
但是勞動者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為職工補繳。或是去當動監察部門投訴。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3、現在有很多單位之所以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確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但也不可忽視現在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入職一兩個月公司覺得不合適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的事例相當普遍。而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規范。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后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勞動關系建立后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于建立了勞動關系應該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已有了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單位卻提出,他們并不認為試用期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并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現象非常普遍。
不能
很簡單因為試用期并不適合同生效期
除非合同里有約定
否則不會給你的
祝你早日康復
試用期公司不予繳納社會保險合法嗎?
問:試用期公司不予繳納社會保險合法嗎? 答: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這是因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不合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當然也包括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從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部發[1996]354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的通知》第3條之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核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組織責令其限期交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交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組織能夠向銀行和其他金融組織查看其存款賬戶;并能夠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組織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組織能夠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保證,簽訂延時交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保證的,社會保險費征收組織能夠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不合法,試用期員工也需要繳納社保
申明:以上內容來源于 公眾號 《零點講法》
試用期員工企業不給交保險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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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勞動者由于法律知識的缺乏,也常常錯誤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實際上,勞動關系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并非獨立于勞動關系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試用期不交社保違法嗎
違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期限等九項內容。因此繳納社會保險既是勞動者的權利同時也是企業的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就社會保險可以主張補繳。
擴展資料:
社保補繳時效: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北京地區社保補繳流程:
1、通過北京市網上申報系統(數字證書)查詢,核實個人繳費信息(查詢需補繳月份、繳費基數及繳費人員類別),確認補繳人員為正常繳費狀態。
2、錄入企業版軟件: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打印《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打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3、至征繳中心及各分中心業務受理柜臺辦理。
4、財務柜臺繳費(當日繳費有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仲裁
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足額繳費社會保險費,這個與員工試用期沒有關系。
法律依據:(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試用期超過一個月的必須購買社會保險,否則勞動者可以依法追究賠償以及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如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未夠足額購買社會保險(即”五險一金“,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可以依據法律程序依法追究用人單位法律責任以及個人工資以及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試用期內不給交社保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展開全部
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社會保險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應當申報社會保險登記,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公司不給我交社保公積金,屬于違法行為嗎?
我的試用期是三個月,合同簽的三年,但是沒滿三個月的時候公司就把我辭了,公司沒給我交社保公積金是屬于違法行為嗎?我該怎么辦試用期公司不給我交社保公積金是屬于違法行為的,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在用工之日三十日內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對方出現未繳納社保的情況,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擴展資料: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你好:
1、社會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且由于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內,因此,試用期間單位須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按規定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應予補繳。
2、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也是國家強制性規定,可以通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的方式予以解決。
維權是有風險的哦, 先想好了,有時候有理不一定得利。
1, 保留在這家公司工作的證據,比如上崗證 ,日常表單。。。
2,向公司人事部提出你的要求。
3,公司拒絕你的要求,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提請投訴
4,投訴不成,可以提請仲裁。
當然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建議你打12333進行咨詢,或者去第三方保險平臺進行咨詢,如沃保網。
目前的社會現象就是如此了,與其浪費時間,不然抓緊再找工作。
你好!由于目前系統咨詢人數過多,請先采納后再追問,以便及時得到滿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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