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劉芳正式和單位辦理了退休手續,開始領取養老保險以維持日常生活。7月份的一天,劉芳到領取工資的工商銀行支取工資時,工作人員告知因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予的信息中的姓名信息與其身份證顯示的姓名不一致,只有“劉方”。因信息核對有誤,不能支取工資。于是,劉芳認為可能是社保機構在錄入信息時存在失誤造成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劉芳應如何處理呢?
此案中劉芳由于退休變更了領取工資的方式,在單位領取工資并不直接與社保單位相聯系,所以對于信息錯誤并未發現。退休后,需要經第三方領取工資,發現信息錯誤不能支取工資。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包括參保人的登記信息,此案中,參保人的姓名登記錯誤;同時,參保人員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核查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進行復核,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改正。本案中,劉芳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身份證件、單位證明、保險繳納材料等,以便社保單位核實是否存在錯誤。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是指以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等載體記錄的反映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義務、享受社會保險權益狀況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信息;(二)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獲得相關補貼的信息;(三)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及領取待遇的信息;(四)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信息;(五)其他反映社會保險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或者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核查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進行復核,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改正。
參保人員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依程序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核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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