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廠上班的工人意外死亡如何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廠上班時意外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該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
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員工下班時在公司意外死亡,用人單位要賠償多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工作崗位上意外死亡,遭遇事故傷害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 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生前供養親屬每人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30%發放撫恤金(配偶和孤寡老人提高10%,合計不超過本人工資) 。勞動者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亡,享有工亡待遇;超過48小時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
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所在省市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為醉酒、吸毒、自殺、違法犯罪或者因為個人恩怨被人殺害,屬于非因工死亡,其中除違反犯罪之外,其余情形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所在省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這個問題,
不會評論,
所謂,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
現在干什么都有勞動合同,
就按照勞動合同走就可以了,
該賠多少,只有法官說了算。
既然員工是在公司意外死亡的,公司是絕對有責任的,賠償金額國家會規定,當然也可以與公司協商決定。
在上班時間意外死亡怎么賠償
一、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上班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亡。
勞動者工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按下列標準支付喪葬費、工亡補助金和撫恤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工作中突發疾病,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傷,享有工亡待遇。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外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處理。
目前,企業職工病死亡待遇全國尚無統一規定,有各省或直轄市、自治區規定,通常有喪葬費、撫恤金(救濟金)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組成,具體標準請咨詢當地人社局。
三、僅僅是在用人單位區域內,并非工作中遭遇事故傷害死亡的,由侵權人按照人身損害侵權責任賠償;如果沒有侵權人或者是因為疾病死亡的,享有非因工和因病死亡待遇(同一標準)。
上班時意外死亡,單位該如何賠付
我的一個親戚在壁山一廠里一班,前幾天廠里通知人已去世了,叫家里人去。去后人已停到鑌儀館了,具體死亡原因不祥。據廠里人說是自己發病死亡的,但廠里人的說法不一致,有的說是三點多鐘發現死在床上的,也有的說是四點多,也有的說是六點多。就算自己發病去世的,我認為廠里也有沒能讓其及時就醫的責任,請問這種情況廠里是否有賠付責任,請支招,急急急!一、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上班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亡。
勞動者工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按下列標準支付喪葬費、工亡補助金和撫恤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工作中突發疾病,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傷,享有工亡待遇。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外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處理。
目前,企業職工病死亡待遇全國尚無統一規定,有各省或直轄市、自治區規定,通常有喪葬費、撫恤金(救濟金)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組成,具體標準請咨詢當地人社局。
(2)僅僅是在用人單位區域內,并非工作中遭遇事故傷害死亡的,由侵權人按照人身損害侵權責任賠償;如果沒有侵權人或者是因為疾病死亡的,享有非因工和因病死亡待遇(同一標準)。
拓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的法律條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來,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解決出現的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認真總結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勞動者家屬一定要認準勞動者實在上班時間、上班地點死亡的,因此需要讓工廠舉證,證明勞動者是在非工作時間死亡的。如果工廠不能舉證,或者舉證不合理,那么工廠就不能推卸責任。需要根據職工因工死亡的相關法規進行賠償。
一、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上班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亡。
勞動者工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按下列標準支付喪葬費、工亡補助金和撫恤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工作中突發疾病,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傷,享有工亡待遇。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外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處理。
目前,企業職工病死亡待遇全國尚無統一規定,有各省或直轄市、自治區規定,通常有喪葬費、撫恤金(救濟金)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組成,具體標準請咨詢當地人社局。
三、僅僅是在用人單位區域內,并非工作中遭遇事故傷害死亡的,由侵權人按照人身損害侵權責任賠償;如果沒有侵權人或者是因為疾病死亡的,享有非因工和因病死亡待遇(同一標準)。
上班時意外死亡的應當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之后,依工傷待遇處理。
主要有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應該不賠吧。工廠沒有責任啊,他睡在床上,誰知道他是病了還是睡著了。而且又不是工傷。
最多出于人道主義給點錢吧。
員工外出意外死亡,公司要承擔責任嗎?
經過:員工下班后就外出了,當晚沒有回來上班,于是領班就一直打電話與他聯系,他都不接聽,后來就一直打不通。根據我司規定,連接曠工三天,按自動離職處理,今天剛好是第三天,今天收到消息,這個員工溺水死身亡。如果外出是因為公司的額外任務,或者在在上下班途中出現的意外等其他情況,則需要承擔責任;如果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出現的意外,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擴展資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員工意外死亡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發生的情況,應該按照工傷賠償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因此,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的意外事故,應該承擔工傷賠償的民事法律責任。
員工外出意外死亡,公司是要承擔責任的。
一、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二、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如果是公司組織的外出,員工出現意外死亡,要根據死亡原因劃分責任,公司最少應該承擔組織管理責任。如果不是公司組織的外出,員工出現意外死亡,公司不承擔責任。
如果該員工是正常回去不幸死亡,公司應該要負責。如果該員工是因為其他原因溺水死亡,公司應該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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