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違背勞動法 有法律效力嗎
我們公司最近要集體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成立6年一直沒有用與任何人簽訂過勞動合同),現在公司制定的合同明顯沒有按照國家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但是由于是私人公司,大家沒辦法也都簽了,請問這份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則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
《勞動合同回法》第答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于自愿,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系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愿。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序必須合法。
如有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的,可以認定協議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有效的勞動合同都是建立在勞動法的基礎上的,任何有悖于勞動法的勞動合同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你們應當去勞動局反映這個問題。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部分無效的合同
還有疑問,可以再聯系我,祝好運!
補充:合同雖是雙方協商簽訂,但內容必須合法。違反法律規定,自始無效
不發生法律效力
1、違法法律規定的部分無效
2、沒有違反的部分是有效的
公司讓解除勞動合同跟第三方簽合同合法嗎
公司讓解除勞動合同跟第三方簽合同合法嗎 公復司讓解除勞動合同制跟第三方簽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再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是合法的。
勞動者可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一般民營企業現抄在很少這么襲操作。基本上都是國企才會這樣做。正常情況下這屬于違法。但是他們會踩著河邊走。圈養出一大堆法務替他們辦事。所以在法理上是能說得通的。除非你不想繼續跟他們干,如果你還想在這個公司工作的話,你就只能按照他們說的,同第三方勞務公司簽訂合同。
第三方勞動合同也是合法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什么樣勞動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一)合同主體不合格。
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二)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
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三)意思表示不真實。
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
(四)合同形式不合法。
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是指勞動合同因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而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效力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一) 無效勞動合同欠缺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
一個勞動合同的有效成立,它必須具備勞動法律所規定的有效要件,這就是主體要合格、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實、內容要合法、完整、形式符合法定要求這四個方面的要件,任缺其一,均可導致勞動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二) 無效勞動合同不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拘束力
無效勞動合同因其欠缺有效要件而不能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有效合同的拘束力。但這并不是說,無效勞動合同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
它作為法律事實的一種,必然會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責任問題,也即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基于過錯而對他方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可因其行為的嚴重性程度不同,引發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問題。
擴展資料:
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3、《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2002.2.1)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么勞動,在什么地點勞動,怎么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周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于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電話費等
(七)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與勞動者約定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或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傷害。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愿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的法律后果區別
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若“倒簽”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在補簽勞動合同時需要慎重,要理解“倒簽”與“補簽”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簽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簽”,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勞動合同法》的訂立的規定條文為第七條至二十八條。
我父親在外打工村里外出打工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案例,由于沒有合同,就被拖欠了兩個多月的工資,一共打工三個月只支付了一個月的工資,問A要錢,其說;“我自己也沒有發全,而且我也沒有錢,沒有辦法啊。。。”而打電話問老板,老板說資金緊張,還要運營發不下錢來。。。請問,沒有合同我們學要怎樣維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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