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在一家公司上班至今,公司一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交保險,當初口頭約定試用期一個
2013年9月在一家公司上班至今,公司一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交保險,當初口頭約定試用期一個月,工資以底薪2800加績效500的方式發放,現在老板耍賴,說工資里包括公司交保部分,當初口頭約定的時候根本沒有提到這個,現在該怎么辦呢?我可以自己直接離職嗎?因為根本沒法相處了…謝謝!你好,這種情況,如果同公司無法協商解決,你可以公司未交社保為由離職,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及你應得到的工資。
只要有你在公司的工作記錄就可以找勞動仲裁單位申訴,可以賠不少的。就未簽訂勞動合同和未繳納社會保險兩個方面申訴。
可以以未簽勞動合同和未交社保為由向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賠償金和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向社保稽查部門投訴,這些在勞動合同法里有規定,你可以讀一下。
簽了合同你也可以離職,何況沒簽合同,只要不拖欠你工資,隨時可走
您好,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了差不多兩年半,公司一直沒有簽勞動合同也沒有給我們沒保險,并拖欠五個半月工資
從六月開始就沒付過工資到我離職剛好五個半月工資不發,而且我現在已經離職一個月,今天讓公司結算,我本來工資是4500一月,然后7,8兩月是4000一月,公司只給一萬五。說后面兩個月給我兩千一月,因為九月份的時候老板當時說因為好幾個月沒發工資了,提議每月暫時發2000元,當時我不同意就立馬提出離職,但是他不同意,因為他沒有明確說,只給2000,后來就不了了知了,然后十月說,公司困難,說愿意留下就留下,不愿意可以走,我當時立馬就提出辭職,他當時同意了,等我什么都交接好了,他又不同意讓我走,然后知道十一月中旬,我們連著加了四個晚上的班,有時加到凌晨兩點,而且我們都沒有加班工資的,后來因為是周末該休息,他讓我一個人去公司加班,并且威脅我說,如果不去,以后就不用去上班了,就這樣我被離職了。我想問一下這種情況我該怎么辦,我有公司人證,還有他以公司企業賬戶轉帳工資交易記錄記得收集好一切相關證據,證據包括考勤表、工作證、文件上簽名、假條、專報銷單據、人證等。屬
先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或者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仲裁時,你可提供那些相關證據,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勞動糾紛案件,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舉證責任的主要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而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去勞動局仲裁,
我在一家網絡公司上班八個月,上班期間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上任何保險
我第八個月辭職的時候批了,說干到月底,可是有特殊原因要提前走一天,由于之前開會說月底之前不能請假,否則按辭職處理,沒有工資。這種情況我能否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我該怎么做如果你有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最好有上班到某一天的證據,那你只管走人。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后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特別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間有以上提到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你好。我在一家私企工作剛滿一年。公司沒有跟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現在我提出辭職。
可以申請哪些經濟補償呢。謝謝。依據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你可以主張如下權利:
1、可以要求補繳工作版期間的社保;
2、要求自入權職后的的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
3、以公司沒有與你繳納社會保險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一個月的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你好:
首先你不要提出辭職,要以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你享受的經濟補償包括:
1.未簽合同的11個月的工資補償
2.未繳納社保\公積金的補償
3.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你可以申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4、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5、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勞動合同法》第10、46、47、82條!
為什么工作一年不簽合同呢?你的原因還是該現象在公司普遍存在?
如果是你個人的原因不簽合同,那么你提出辭職應該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如果是公司原因,且這種現象在公司比較普遍存在,那么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獲得雙倍工作的賠償,并且可以申請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社會保險補繳
自己申請辭職的,只能得到自己分內的工資補貼,什么合同都沒有簽訂,拿回屬于版自己的權就行了。
如果是正常工作下被老總抄魷魚的,哪怕是沒有勞動合同,在事在理也能申請到賠償兩個月的底薪。是生意人都要聲譽,都不會為了那點小錢給你這小職員給鬧大了,所以找領導要不到就直接找老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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