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算遺產嗎?
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就其性質看,它不屬于死者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專家禽屬;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撫恤金不是遺產,是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撫恤金應該歸病故方配偶所有,如果子女未成年或者沒有生活能力,也應該有一部分。
撫恤金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一種補償費用,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應由受撫慰的家屬本人享有,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進行分割。
該男人的撫恤金應該由
他的兒子、女兒、父親、母親
和他的現在的妻子繼承
如果婚后的女方的兒子是跟男方
有撫養繼承關系的,,那個女方的兒子也可以參加繼承
撫恤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問題:老工人劉佑全與一有殘疾的農村婦女結婚后,生有三男一女,均已成年,且三個兒子已成家。女兒因有腦疾致癱,與父母生活在一起。1997年劉佑全因公殉職。劉佑全所在工廠和有關政府部門給家屬發放撫恤金8000元、生活補助費4000元,共計1.2萬元。劉佑全的三個兒子知道后,以這是父親的遺產,他們兄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由,要求母親和四個子女共同分配這1.2萬元款項。但在如何分割問題上發生糾紛。請問題:撫恤金、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遺產?
撫恤金、生活補助費不是遺產,劉佑全的三個兒子無權要求分配。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國家或單位因公民死亡以后,為表示對他的家屬給予精神安慰和物質幫助,而發給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或無生活來源的配偶的費用。這些費用不屬于死者遺產,其他家庭成員無權要求繼承,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甚至據于己有。
由此看來,劉佑全因公殉職,使有殘疾的妻子和女兒失去生活來源。國家為了保障劉佑全生前撫養或扶養的對象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應歸劉佑全的妻子和他癱瘓的女兒所有,他的三個兒子要分得此費用的想法是非常錯誤的,應當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撫恤金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首先,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專親屬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死亡撫恤金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死亡撫恤金發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屬于遺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撫恤金是職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于生活費,因死亡而發放的撫恤金,帶有撫慰其家屬的性質。由于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其次 關于死亡撫恤金享有的主體問題,如果依據發放撫恤金的法律法規有明確的給付對象,或者是發放單位對給付有明確的規定,就應該按照規定處理,如果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則應該屬于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共有財產。
根據我國目前的政策,享有撫恤金的主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配偶、直系親屬;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
一般而言,撫恤金、補助費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撫恤金、補助費是發給傷殘者本人,則屬于傷殘者本人所有的財產;如傷殘者因病死亡,則此項撫恤金、補助費的剩余部分,屬于遺產范圍?! 嵝艚?、生活補助費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就其性質看,它不屬于死者的遺產。它與遺產主要有三點不同: (1)撫恤金、補助費是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而遺產則是死者個人所有的于死之后留下的財產。遺產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實物,而撫恤金、補助費只能是金錢。 (2)發放撫恤金、補助費的目的,在于撫慰死者家屬;而遺產繼承,則是為了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不至于因死亡而消滅。 (3)享受撫恤金待遇,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而可以得到遺產的人,則除了直系親屬外,還可對其他人或者集體、國家。 因此,一般而言,撫恤金、補助費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撫恤金、補助費是發給傷殘者本人,則屬于傷殘者本人所有的財產;如傷殘者因病死亡,則此項撫恤金、補助費的剩余部分,屬于遺產范圍?! ⌒枳⒁獾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享受撫恤金和補助費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撫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不可。
撫恤金屬不屬于遺產,能不能繼承,就解答!
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死者親屬的財產,不屬于遺產。
首先,從遺產的含義來看?!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從《繼承法》中可以明顯看出,死亡賠償金并沒有包含在所列舉的遺產范圍內。
其次,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來看。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產損失,而遺產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經存在的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其并不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正是由于其不屬于死者遺產,債權人不能對死亡賠償金主張權利。
最后,死亡賠償金并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雖然兩者都是因為公民死亡才產生,但死亡賠償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產生的,并不屬于公民的遺留財產。針對遺產,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遺囑予以處理,但是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能立遺囑處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钡牧⒎ū疽饪矗嘿r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撫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的具有慰問和經濟補償性質的費用,撫恤回金的給付對象為答死者家屬,故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按照死者生前的意愿進行處置,亦不能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對撫恤金的分配,可根據死者近親屬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
參考資料:http://www.haiyaolaw.com/html/pound/2014-08/22188.htm
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問題:老工人劉佑全與一有殘疾的農村婦女結婚后,生有三男一女,均已成年,且三個兒子已成家。女兒因有腦疾致癱,與父母生活在一起。1997年劉佑全因公殉職。劉佑全所在工廠和有關政府部門給家屬發放撫恤金8000元、生活補助費4000元,共計1.2萬元。劉佑全的三個兒子知道后,以這是父親的遺產,他們兄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由,要求母親和四個子女共同分配這1.2萬元款項。但在如何分割問題上發生糾紛。請問題:撫恤金、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遺產?
撫恤金、生活補助費不是遺產,劉佑全的三個兒子無權要求分配。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國家或單位因公民死亡以后,為表示對他的家屬給予精神安慰和物質幫助,而發給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或無生活來源的配偶的費用。這些費用不屬于死者遺產,其他家庭成員無權要求繼承,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甚至據于己有。
由此看來,劉佑全因公殉職,使有殘疾的妻子和女兒失去生活來源。國家為了保障劉佑全生前撫養或扶養的對象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應歸劉佑全的妻子和他癱瘓的女兒所有,他的三個兒子要分得此費用的想法是非常錯誤的,應當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撫恤金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一種補償費用,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應由受撫慰的家屬享有。單位支付的一次性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由于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發給死者家屬的撫恤金不是對死者的經濟補償,而是有關單位給予其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特別是用以優撫、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并非死者的個人財產,一般來說,撫恤金撫恤的對象是死亡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其生活的未成年的弟、妹和撫養人。
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
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死者的近親屬對于撫恤金均享有權利,撫恤金的分配可以參照遺產的分配原則來處理。因此,故撫恤金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撫恤金能作為遺產繼承嗎?
問題:老工人劉佑全與一有殘疾的農村婦女結婚后,生有三男一女,均已成年,且三個兒子已成家。女兒因有腦疾致癱,與父母生活在一起。1997年劉佑全因公殉職。劉佑全所在工廠和有關政府部門給家屬發放撫恤金8000元、生活補助費4000元,共計1.2萬元。劉佑全的三個兒子知道后,以這是父親的遺產,他們兄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由,要求母親和四個子女共同分配這1.2萬元款項。但在如何分割問題上發生糾紛。請問題:撫恤金、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遺產?
撫恤金、生活補助費不是遺產,劉佑全的三個兒子無權要求分配。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國家或單位因公民死亡以后,為表示對他的家屬給予精神安慰和物質幫助,而發給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或無生活來源的配偶的費用。這些費用不屬于死者遺產,其他家庭成員無權要求繼承,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甚至據于己有。
由此看來,劉佑全因公殉職,使有殘疾的妻子和女兒失去生活來源。國家為了保障劉佑全生前撫養或扶養的對象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應歸劉佑全的妻子和他癱瘓的女兒所有,他的三個兒子要分得此費用的想法是非常錯誤的,應當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撫恤金專屬于被撫恤人所有,不是遺產,繼承人無權繼承
法律依據《山東省職工非因工死亡撫恤標準 》
第一章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7]9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為解決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養直系親屬(以下簡稱遺屬)生活困難問師,經研究,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體標準見附表。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ǘ┞毠みz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上提高30%。
二、過去已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遺屬補助標準。
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范圍、資金列支渠道等問題,仍按魯勞社〔2003〕34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在傷殘職工或革命軍人生前發給的撫恤金,歸傷殘職工或革命傷殘軍人個人所有,版屬于其個合權法財產。因而在其死亡后,依《繼承法》,這些撫恤金在其死亡時剩余的部分可由其繼承人繼承。但是他們生前享有的領取撫恤金的權利,已因其死亡而喪失,不可作為遺產繼承。當職工因公死亡或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會按照相應的勞動保險法規及對革命軍人犧牲與病故撫恤的規定等,給該死者生前撫養、贍養的家屬一定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給死者家屬這些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因為死者生前對家屬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的義務,當其死亡后,國家或有關單位通過發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的形式對其家屬予以一定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因而這并不是發給死者的,而是發給死者的家屬的,應由受撫恤的家屬直接享有,而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至于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支付的喪葬費使用后剩余的部分,雖然不是死者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但可按法定繼承的辦法,由法定繼承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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