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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合法嗎

首頁 > 社保2021-07-12 08:59:50

買斷工齡是否違法

張家口市上年底多家國企欲買斷工齡,這是明顯的工齡“歸零”,是地方領導目無法律的表現,同時有人授意警察威脅有不同意見的人,請高人給張家口市領導好好上上課吧。
嚴重違法。

買斷工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買斷工齡”,通俗地講,就是企業讓那些幾乎干了一輩子的員工拿點“遣散費”走人。
前幾天,某國有大型石化企業的孫先生憤憤地告訴記者,該企業因機構精簡、準備上市等原因正與一大批員工辦理實質上是“解除合同”的“買斷工齡”手續。
一位已經“買斷工齡”的許先生離開公司后才發現,留下來的員工待遇更好了,想回來卻發現手中捏著自己已經簽字的協議,上面并沒有“買斷工齡”的字樣,欲告無門,后悔莫及!

然而,勞動者須明確的是“買斷工齡”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72 條)。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采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已經頒布和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后,“買斷工齡”一詞就應該退出歷史舞臺,在現實生活中也不應該發生“買斷工齡”這類事情了。
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

相關背景
“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在當時,企業與員工之間一般沒有勞動合同,所有國有企業的正式員工都是“終身制”,我國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國有企業員工的醫療、養老保障完全依賴於企業,員工離開企業則不能享有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同時,一些國有企業在合資、改制過程中,又急需解決大量富余人員的安置問題。因為社會保障渠道單一,員工離開企業難以生存,企業不能無條件地把員工推向社會。但如果企業繼續負擔大量富余人員的醫療、養老問題,企業將被托垮。面對這些不能退休、不能繼續留在企業、企業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員,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一些國有企業采取了“買斷工齡”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

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很多國有企業采取了“買斷工齡”的辦法安置剩余員工也只是權宜之計。可見,“買斷工齡”是建立在國有企業員工“終身制”,且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礎之上,企業支付給員工“買斷工齡”的貨幣,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實際上當初與單位形成的是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因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又不違法,故恐怕討不到想要的說法。
2004年,單位領導叫工人買斷工齡是否是違法的?

企業買斷工齡合法嗎

企業“買斷工齡”是違法的。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采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已經頒布和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后,“買斷工齡”一詞就應該退出歷史舞臺,在現實生活中也不應該發生“買斷工齡”這類事情了。

  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

  相關背景 :
  “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在當時,企業與員工之間一般沒有勞動合同,所有國有企業的正式員工都是“終身制”,我國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國有企業員工的醫療、養老保障完全依賴於企業,員工離開企業則不能享有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同時,一些國有企業在合資、改制過程中,又急需解決大量富余人員的安置問題。因為社會保障渠道單一,員工離開企業難以生存,企業不能無條件地把員工推向社會。但如果企業繼續負擔大量富余人員的醫療、養老問題,企業將被托垮。面對這些不能退休、不能繼續留在企業、企業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員,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一些國有企業采取了“買斷工齡”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
  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很多國有企業采取了“買斷工齡”的辦法安置剩余員工也只是權宜之計。可見,“買斷工齡”是建立在國有企業員工“終身制”,且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礎之上,企業支付給員工“買斷工齡”的貨幣,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一次性買斷工齡合法嗎?如果不合法,依據是什么?

如題

所謂工齡,實際上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長短的不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需要計算勞動者的工齡。可是某些單位出于一些自身原因要將職工的工齡一次性買斷,之后企業按照職工的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后則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客觀地講,用一次性買斷工齡的方式讓職工下崗的做法,是不太合法的。我國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你認為公司的這種做法不合理,可以不接受這樣的條件。

綜上所述,斷工齡已被國家明令禁止,是違法的。如果現在依然有企業要求下崗職工一次性買斷自己工齡,未與員工協商同意的,該名員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類案件無論在仲裁或訴訟中,皆應由用人單位舉證。如果目前依舊存在公司強制性一次買斷工齡的做法,用人單位強制這樣做,你可以不接受這樣的條件,協商不成,最后單位強行與你們解除合同的話,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并且舉證的責任由單位來承擔。

不存在合不合法,誰有權誰說了算。實際中企業買斷的職工多的是,連工傷都買斷又管了,比資本家更殘酷,你說會法嗎?你找誰申訴,誰能管?現實中三班改成門從班倒合法嗎?誰管?你找那投訴?別空讀!
一次性買斷工齡是國營企業瘦身減人的一種方法。嚴格來說,是不合法的。它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不按法律程序辦理。
什么叫合法?什么叫不合法?下崗工人有選擇的權力嗎?和誰說理去呀?勞動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力,在家做飯打掃衛生也是勞動啊。
不合法又能怎么樣 人家有權說了算

企業有權強制買斷工齡嗎?

我是一名國企職工 現企業被國家征地用 要我們50歲以下買斷工齡 補償金按每年1500元 這樣合理嗎
案件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采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已經頒布和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后,“買斷工齡”一詞就應該退出歷史舞臺,在現實生活中也不應該發生“買斷工齡”這類事情了。

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

按照目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不合理,但是這樣種事情多了,勞動部門管不過來,也懶得管了。...反正大多是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
如果要走程序還是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勞動部門、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實所有的程序領導都可以玩弄和操縱的。
我們的這種的國家,只能認命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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