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提出和我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但是沒提前30天書面通知,除了需要支付我經濟補償金外,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協議解除,就沒有所謂提前三十天告知的問題了
協議解除即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協議解除的條款,雙方就解除勞動關系的全部事項都經由協議來解決,不存在其他的糾紛
提前三十天是指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對方(包括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如用人單位要辭退勞動者,或者勞動者自行要辭職的
因此,協議解除的話,所有補償金都在協議之內,用人單位無需再額外支付一個月補償金
不知道樓上這位是否理解“協議解除”這一條款的實際意義......月長石不是抬杠,請具體理解協議解除的意義
這個很難達到你要求的金額,畢竟你已經簽署了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你的公司已經按照協議支付了協議上所述的金額,說明協議經過協商后已經簽字生效,畢竟你已經確認后簽字的。所以說你這個很難維權的。下次再有這樣的事三思而后行吧,多問問懂法律的人!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沒有名詞叫什么代通知金。。。
一般就只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這個賠償金。
我國法律(僅指大陸)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但你說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條規定,用人單位需再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
關于新勞動法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我和公司簽訂了一年合同 因為老板人品很差我在那里工作很不開心 所以合同期將滿的時候我提出不再續約 不過因為一直沒有人來接手工作 所以合同到期后兩個月我才離職的 但是離職半年了老板還拖欠我最后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我準備向仲裁起訴 我想咨詢下我要求以下權利是否合法?rn1.工作滿一年離職 要求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rn2.合同到期后工作的那兩個月沒有合同 要求第二個月支付我雙倍工資rn3.每天工作8個半小時 一周工作六天 超出勞動法規定的40小時部分要求2倍工資rn但是關于加班時間的問題 我只有考勤記錄的復印件 考勤原件在公司 不知道仲裁是否會支持我的要求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要有確切證據,證明你的情況屬實。
然后,才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要求賠償。
下面是法律文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在下列情況出現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條行為,勞動者有權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解除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無法續訂勞動合同,或者拒絕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時,法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請求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應注意以下幾點:
1、 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有詳細規定。概括地說:
1)勞動者主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原則上不需給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除外;
2)用人單位主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原則上應給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的除外。
2、 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支付標準為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工資基數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為準,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 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答復:一、你的理解是對的
二、是的。
三、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工資。
四、你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相關證據人,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如果不提供,承擔不利后果。
建議選擇最佳答案。
附:《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第三條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新勞動法關于經濟補償金上限問題?
我單位職工工齡有30年,現在要辭退他,但是他的工資沒有超過本地平均工資的三倍,是否就要按照實際工齡,也就是30個月賠償,還是按照12個月上限規定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相關規定,滿足以下情形經濟補償金是有上限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工資沒有高于相關規定,是沒有上限的,那么經濟補償便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最高補償12個月。
1、新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上限的相關規定如下: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12個月賠償
不知道怎么了
關于新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補償問題
我于2005年5月8日參加工作 簽訂合同的時間約為2005年11月份 屬于每年一簽 最后的合同日期是2007年11月11日-2008年11月11日,但單位在2009年2月份的時候提出與我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我提出要經濟補償,但單位說我在合同期內與我解除合同才能拿到補償金,也就是(2007年11月11日-2008年11月11日之間),我想問一下單位的這路做法屬于違規嗎?我能拿到補償金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你說你是違反了單位的一些相關規定單位才跟你解除合同的,根據上述條款,單位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單位于你合同到期后一年月內沒跟你續簽合同,違法不簽合同單位要從08年12月11日到2月期間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如此做法肯定是違法行為.因為自08年11月合同期滿起未及時與你續訂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單位需自08年12月份起支付你雙倍工資,當然,你提出因單位未及時簽訂合同而辭職,單位還需要支付你一年工齡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你可以拿到補償金,估計得通過勞動仲裁等途徑吧.
你雖然不能拿到補償金,但是從上次合同到期后到解除合同這段時間,屬于無合同狀態,單位應當從上次到期一個月后開始支付你雙倍工資,實際應當再付你二到三個月左右的工資。
另外,即使是到期,單位也得支付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補償金,實際支付你一個半月工資。
二項加起來,和全部工齡的補償金從金額上也差不多了。
當然,單位解除合同的這種做法沒有太多的問題,基本合法。如果在去年11月到期后就和你終止,只需要給你一個月工資就可以了。現在由于中間沒簽合同,你可以多得到一些。
能拿到。
沒有正當理由不續簽合同的要支付給職工補償金…………很繁瑣,你可以直接去勞動局反映情況。
注意留好你在這個工廠工作的一切證據
勞動法中有關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我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4年了,可是因為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現在公司決定不用我們了,我現在想知道工作了14年公司補償我多少錢?因為聽說新的勞動法有相關規定的,也不知具體是哪一條,請幫幫我,謝謝了!急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因此,你的經濟補償金是十二個月工資.
而且如果單位不主動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你與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之后,單位除了應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這是勞動部的相關規定,很早就有的,看一下就清楚了.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你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下設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一般都可以妥善處理;或者你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中關于經濟補償金相關規定如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不可以解除你,雖然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事實勞動。勞動法已經明確規定,在用人單位用工10年可以給單位簽訂無固訂式合同。除非勞動者不愿意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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