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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什么是公務員醫療補助

首頁 > 社保2021-07-20 21:55:01

什么是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

一、概念不同

1、補充醫療保險 :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醫療補助:醫療補助,亦稱醫療照顧,是指受保人可以享受的疾病醫療服務。

二、要求不同

1、補充醫療保險 :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的。是在單位和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后,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求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來提高保險保障水平的一種補充性保險。

2、醫療補助:享受醫療補助的條件,通常無合格期限要求,若有要求,比疾病現金補助合格期限稍短些。大多數國家對受保員工的供養親屬,和受保員工一樣,提供同樣的醫療服務。

擴展資料

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一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國家的社會保險機構或政府自己擁有并經辦醫療設施,這些設施一般由領取薪金的人員掌管,由他們直接向合格的受保人提供醫療服務,病人對大部分醫療服務不支付費用,只是他們繳納的保險費的一部分要撥作醫療經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補充醫療保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補助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對公務員實施的補充醫療保障,主要用于補助公務員在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中個人自付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鑒于醫改起步初期,職工個人帳戶積累較少,適當補助符合基本醫療支付規定的公務員門診費用。

(一)醫療補助經費籌集標準納入本范圍人員的醫療補助經費由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4%繳納,由市財政負擔。

(二)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

1、納入本范圍的人員,其門診醫療費用補助標準按不同年齡、不同比例記入個人帳戶。

其記入標準如下:

(1)45周歲以下的按繳費工資1%記入;

(2)滿45周歲及退休以前的按繳費工資2%記入;

(3)到達正常退休年齡的按繳費工資2.3%記入。待職工個人帳戶積累平均值達到一定數額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可對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進行調整。

2、醫療補助經費記入職工個人帳戶后,余下的部分,對公務員住院醫療費用中的自付部分和患有規定病種的公務員門診費進行補助。

3、住院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通過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解決。

4、個人醫療費用結算單據由用人單位按月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辦理補助手續。

5、欠繳醫療保險費的單位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醫療補助待遇。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對公務員實施的補充醫療保障,主要用于補助公務員在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中個人自付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鑒于醫改起步初期,職工個人帳戶積累較少,適當補助符合基本醫療支付規定的公務員門診費用。
(一)醫療補助經費籌集標準納入本范圍人員的醫療補助經費由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4%繳納,由市財政負擔。
(二)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
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納入本范圍的人員,其門診醫療費用補助標準按不同年齡、不同比例記入個人帳戶。
其記入標準如下:
(1)45周歲以下的按繳費工資1%記入;
(2)滿45周歲及退休以前的按繳費工資2%記入;
(3)到達正常退休年齡的按繳費工資2.3%記入。待職工個人帳戶積累平均值達到一定數額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可對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進行調整。
2、醫療補助經費記入職工個人帳戶后,余下的部分,對公務員住院醫療費用中的自付部分和患有規定病種的公務員門診費進行補助。
3、住院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通過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解決。
4、個人醫療費用結算單據由用人單位按月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辦理補助手續。
5、欠繳醫療保險費的單位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醫療補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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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  中山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公務員醫療待遇,根據《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以及《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粵府辦〔1999〕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已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參保人,可以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 (一)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二)經批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人大、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等機關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三)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批準比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四)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 (五)其他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退休人員)。
  第三條 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不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以下比例逐月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5%的比例繳納,在職公務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 (二)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在職人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5%進行補貼;退休人員由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8%進行補貼; (三)除本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8%的比例繳納。
  第五條 用人單位負責填寫《中山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持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進行資格審核,填寫專家名冊并確認其行政級別,由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其辦理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每年7月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專家人數及應繳金額,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將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補貼經費撥付到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被判刑、開除公職以及出國定居的人員,不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于當月25日前到地稅部門辦理參保申報手續,足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 原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單位,視同按本辦法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并按原繳費途徑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 屬經費自籌解決的單位,如不再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應于當年5月23日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九條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條 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醫療賬戶,自繳費月的次月起,按規定向其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參保人還可按規定享受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和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參保人停止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繳費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個人醫療賬戶及其管理。 (一)資金劃入。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的年齡和職務(退休人員按退休前職務)按以下標準每月向參保人的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 1、參保人年齡在36周歲以下的,劃入75元;36周歲以上至46周歲以下的,劃入93元;46周歲以上的,劃入118.5元; 2、參保人職務為廳級劃入20元、處級劃入10元、科級劃入5元。 (二)個人醫療賬戶的支付范圍。用于支付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由個人支付的屬醫保目錄內的費用或定點零售藥店購買屬醫保目錄內藥品的費用。 (三)個人醫療賬戶的管理。 1、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醫療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下一社保年度使用、轉移及繼承。 2、長期異地定居或異地工作的參保人,經辦理相關手續后,其個人醫療賬戶金額按月劃入其個人銀行存折。 3、個人醫療賬戶轉移辦法。 (1)參保人醫療保險關系由外市轉入本市的,可辦理個人醫療賬戶轉移手續,將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轉入參保人在本市建立的個人醫療賬戶。 (2)參保人醫療保險關系由本市轉往外市的,可辦理個人醫療賬戶轉移手續,將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轉往外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賬戶;確實無法轉移的,個人醫療賬戶余額發還給本人,并終止社會醫療保險關系。 4、參保人死亡,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無人繼承的,個人醫療賬戶余額轉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參保人個人支付的門診醫保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5000元;辦理了特殊病種(含兩種以上特殊病種)登記的,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10000元。
  第十三條 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參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報銷待遇)后,社保年度內個人支付的醫保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
  第十四條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含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和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20萬元。
  第十五條 參保人因職務、級別調整或工作變動時,用人單位應于每月23日前憑市委組織部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自辦理變更手續的次月起按新的職務級別標準向其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 參保人脫離公務員序列或脫離比照、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原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繳費但逐月繳納原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的退休人員,原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逐月全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單位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財政部門負責核撥到各單位;經費自籌解決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渠道解決。
  第十八條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管理、監督、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及待遇調整、獎懲等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社保年度內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屬于統籌基金的部分,提取5%作為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累計結余不超過當期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的20%。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原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結余(不含劃入個人醫療賬戶的資金)并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吨猩绞袊夜珓諉T醫療補助辦法》(中府〔2004〕1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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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是如何規定

什么是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  中山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公務員醫療待遇,根據《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以及《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粵府辦〔1999〕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已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參保人,可以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 (一)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二)經批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人大、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等機關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三)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批準比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四)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 (五)其他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退休人員)。
  第三條 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不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以下比例逐月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5%的比例繳納,在職公務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 (二)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在職人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5%進行補貼;退休人員由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8%進行補貼; (三)除本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8%的比例繳納。
  第五條 用人單位負責填寫《中山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持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進行資格審核,填寫專家名冊并確認其行政級別,由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其辦理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每年7月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專家人數及應繳金額,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將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補貼經費撥付到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被判刑、開除公職以及出國定居的人員,不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于當月25日前到地稅部門辦理參保申報手續,足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 原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單位,視同按本辦法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并按原繳費途徑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 屬經費自籌解決的單位,如不再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應于當年5月23日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九條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條 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醫療賬戶,自繳費月的次月起,按規定向其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參保人還可按規定享受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和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參保人停止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繳費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

 第一條為保障公務員醫療待遇,根據《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以及《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粵府辦〔1999〕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已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參保人,可以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一)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二)經批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人大、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等機關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三)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批準比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四)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五)其他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退休人員)。

  第三條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不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以下比例逐月繳納:(一)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5%的比例繳納,在職公務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二)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在職人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5%進行補貼;退休人員由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8%進行補貼;(三)除本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8%的比例繳納。

  第五條用人單位負責填寫《中山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持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進行資格審核,填寫專家名冊并確認其行政級別,由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其辦理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每年7月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專家人數及應繳金額,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將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補貼經費撥付到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被判刑、開除公職以及出國定居的人員,不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于當月25日前到地稅部門辦理參保申報手續,足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原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單位,視同按本辦法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并按原繳費途徑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屬經費自籌解決的單位,如不再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應于當年5月23日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基本醫療保險不同,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的。是在單位和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后,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求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來提高保險保障水平的一種補充性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為補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為了給職工提供醫療保障。

你可以搜一下2009年27號文件

武漢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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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中山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公務員醫療待遇,根據《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以及《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粵府辦〔1999〕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已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參保人,可以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一)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二)經批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人大、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等機關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三)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批準比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四)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五)其他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退休人員)。
第三條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不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以下比例逐月繳納:(一)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5%的比例繳納,在職公務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二)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在職人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5%進行補貼;退休人員由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8%進行補貼;(三)除本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8%的比例繳納。
第五條用人單位負責填寫《中山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持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進行資格審核,填寫專家名冊并確認其行政級別,由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其辦理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每年7月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專家人數及應繳金額,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將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補貼經費撥付到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被判刑、開除公職以及出國定居的人員,不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于當月25日前到地稅部門辦理參保申報手續,足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原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單位,視同按本辦法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并按原繳費途徑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屬經費自籌解決的單位,如不再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應于當年5月23日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財政專戶管理,??顚S?。第九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條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醫療賬戶,自繳費月的次月起,按規定向其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參保人還可按規定享受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和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參保人停止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繳費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

什么是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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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保障公務員醫療待遇,根據《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以及《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粵府辦〔1999〕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已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參保人,可以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 (一)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二)經批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人大、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等機關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三)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批準比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四)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 (五)其他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退休人員)。
  第三條 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不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以下比例逐月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5%的比例繳納,在職公務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 (二)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在職人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5%進行補貼;退休人員由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8%進行補貼; (三)除本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8%的比例繳納。
  第五條 用人單位負責填寫《中山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持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進行資格審核,填寫專家名冊并確認其行政級別,由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其辦理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每年7月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專家人數及應繳金額,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將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補貼經費撥付到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被判刑、開除公職以及出國定居的人員,不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于當月25日前到地稅部門辦理參保申報手續,足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 原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單位,視同按本辦法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并按原繳費途徑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 屬經費自籌解決的單位,如不再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應于當年5月23日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財政專戶管理,??顚S谩?第九條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條 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醫療賬戶,自繳費月的次月起,按規定向其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參保人還可按規定享受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和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參保人停止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繳費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個人醫療賬戶及其管理。 (一)資金劃入。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的年齡和職務(退休人員按退休前職務)按以下標準每月向參保人的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 1、參保人年齡在36周歲以下的,劃入75元;36周歲以上至46周歲以下的,劃入93元;46周歲以上的,劃入118.5元; 2、參保人職務為廳級劃入20元、處級劃入10元、科級劃入5元。 (二)個人醫療賬戶的支付范圍。用于支付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由個人支付的屬醫保目錄內的費用或定點零售藥店購買屬醫保目錄內藥品的費用。 (三)個人醫療賬戶的管理。 1、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醫療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下一社保年度使用、轉移及繼承。 2、長期異地定居或異地工作的參保人,經辦理相關手續后,其個人醫療賬戶金額按月劃入其個人銀行存折。 3、個人醫療賬戶轉移辦法。 (1)參保人醫療保險關系由外市轉入本市的,可辦理個人醫療賬戶轉移手續,將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轉入參保人在本市建立的個人醫療賬戶。 (2)參保人醫療保險關系由本市轉往外市的,可辦理個人醫療賬戶轉移手續,將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轉往外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賬戶;確實無法轉移的,個人醫療賬戶余額發還給本人,并終止社會醫療保險關系。 4、參保人死亡,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無人繼承的,個人醫療賬戶余額轉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參保人個人支付的門診醫保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5000元;辦理了特殊病種(含兩種以上特殊病種)登記的,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10000元。
  第十三條 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參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報銷待遇)后,社保年度內個人支付的醫保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
  第十四條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含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和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20萬元。
  第十五條 參保人因職務、級別調整或工作變動時,用人單位應于每月23日前憑市委組織部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自辦理變更手續的次月起按新的職務級別標準向其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 參保人脫離公務員序列或脫離比照、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原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繳費但逐月繳納原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的退休人員,原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逐月全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單位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財政部門負責核撥到各單位;經費自籌解決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渠道解決。
  第十八條 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管理、監督、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及待遇調整、獎懲等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社保年度內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屬于統籌基金的部分,提取5%作為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累計結余不超過當期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的20%。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原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結余(不含劃入個人醫療賬戶的資金)并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吨猩绞袊夜珓諉T醫療補助辦法》(中府〔2004〕1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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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醫療保險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醫保公務員補貼政策

現在的公務員醫保政策與企業職工醫保還是有差別的(盡管已在2012年實行了公務員醫保改革,但是新政策保證了原公費醫療水平不降低,反而更方便(擴大到所有醫院)、更及時(報銷分兩步走,資金來源渠道增加了,減輕了原來只有一個報銷渠道的壓力)。
如北方某地公務員,門診醫療費用在社保規定項目內,用自己的醫保賬戶支付,賬戶不足部分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在職公務員可報80%,退休公務員可報90%—95%(而且不分是社區醫院、三甲醫院的級別);在2012年公務員醫保改革后,雖然公務員們看病的形式已與企業員工一樣,看門診在個人醫保賬戶內支付,但公務員還有一項最實惠的待遇——“補充醫?!?。即個人負擔部分再通過“補充醫?!眮韴箐N。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保證公務員無須擔心醫保范圍內的醫療費。
而企業退休人員,則一律按照醫院的級別,按55%—75%的不同比例報銷,不僅報銷額是5000元封頂外,再也沒有另外的報銷渠道了。所以治病所花的、不能報銷的自負醫療費完全得自己從牙縫里省出來。只有患了符合醫保規定的大病病種,才可以突破5000元的限額。所有這些也是指在醫保范圍內的在醫療費。
總之,中國現行的醫保政策具有以下特點:
1.按照參保對象的身份確定。身份不同可報銷醫療費用也不同。
2.各省醫保范圍標準不同。由于各省列入醫保范圍的項目、藥品不同,可報銷的醫療費用也不同。
3.中國現行醫保政策充分體現了個人身份、經濟發達程度所造成的較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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