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特殊工種
過去的國營企業領導不重視工人的崗位職位名稱,填寫都是工人,可有人干的特殊工種,退休是問題就出現。帶來多少麻煩,勛失特殊工種的具體名錄: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勾)工; 14、采掘(剝)作業。含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巖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大概有以下17類: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制冷作業;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
14.采掘(剝)作業。;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
17.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拓展資料:
原國家勞動部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的工種定為特殊工種,并明確特殊工種的范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確定。特殊工種不是一個正式的概念,只是約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標準或法規對它沒有正式的定義。
特殊工種,不同于特種作業。1991年,原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條對特種作業作出了定義。
國家經貿委1999年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對上述定義作了部分更改,明確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如電工、金屬焊接和切割等)。從事這類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第三條也規定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在《特種作業目錄》中規定特種范圍包括:
1、電工作業。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3、高處作業。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4、制冷與空調作業。指對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拓展資料
第四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資源來源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及目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及目錄)
你好,首先我們來談談特殊工種:
特種作業人員范圍: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勾)工;14.采掘(剝)作業。含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巖機司機;15.礦山救護作業;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17.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其次,特殊工種退休相關國家規定:
(1)特殊工種名錄須經地級市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確認。
特殊工種名錄必須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1993年前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為特殊工種的,且只限于本行業,其他行業不能參照。
企業已將本單位特殊工種名錄報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的;
單位所報特殊工種名錄經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符合特殊工種條件的。
(2)職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種退休的條件。
累計從事特殊工種時間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即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高溫等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曾從事兩個及兩個以上特殊工種的,可將從事幾個特殊工種時間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種退休條件掌握。比如某職工從事繁重體力勞動5年,從事有毒有害工種3年,從事礦山井下工種3年,該職工可按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特殊工種退休。
符合法定提前退休年齡,男需年滿55周歲,女需年滿45周歲。
符合上述特殊工種條件,本人從事特殊工種累計工作年限符合上述規定,且到達上述退休年齡的職工應該退休。
(3)關于折算繳費年限的計算。
從事礦山井下、高溫等工種,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3個月繳費年限;從事有毒有害工種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6個月繳費年限;從事高空或繁重體力勞動不折算。根據省有關規定,1992年1月1日后從事特殊工種年限不折算繳費年限,1991年年底之前從事特殊工種最多只能折算繳費年限5年。不按特殊工種退休人員不折算繳費年限。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條對特種作業作出了定義。國家經貿委1999年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對上述定義作了部分更改,明確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如電工、金屬焊接和切割等)。從事這類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勾)工;
14.采掘(剝)作業。含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巖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國家對職工特殊工種有那些法律法規、
基本的法律有以下幾部:
1.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摘錄)(國發〔1978〕104號)
2. 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摘錄)
3. 勞動人事部關于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勞人護〔1985〕6號)
4. 勞動人事部關于提前退休工種審批權限問題的復函(勞人護〔1987〕7號)
5. 勞動部關于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3〕120號)
6.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7〕74號)
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齡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43號)
8.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轉業、復員軍人曾在部隊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區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處理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26號)
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關于具體的特殊工種會有各部委自行規定。建議根據自己的情況搜索適用。
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有哪些
國家勞動局規定特殊工種范圍: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勾)工;
14.、采掘(剝)作業。含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巖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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