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是什么
吼震近幾年,社會上頻頻出現“買斷工齡”一詞,什么是“買斷工齡”呢?5年前,因地方改革問題,筆者作為成員參加了對“買斷工齡”的研究工作,此后,一直關注著社會各方面對這一問題 的討論。從掌握的情況看,目前還沒有一家機構對此下定義。可以說,“買斷工齡”雖然掛在了老百姓的嘴邊兒,可到了處理實際問題時,誰也說不清楚。與“買斷工齡”同時期出現的另一詞“下崗職工”則不然,勞動保障部的解釋為:下崗職工是既沒有工作崗位,又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這一解釋為后來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買斷工齡”的問題已影響群眾的觀念與利益,如不及時“定性”,很可能對社會穩定產生不良影響。因此,權威部門應該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解釋清楚“買斷工齡”是什么,怎樣做合法,怎樣做不允許。從當前老百姓對這一問題的理解看,“買斷工齡”起碼有三種解釋:第一種是指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此后,該職工可根據個人的再就業方式接續社會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受養老待遇;第二種解釋是指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予職工少量的補償后,職工當即就可以“退休”,其相關待遇大約在原有工資收入60%左右,由企業負擔;第三種解釋是指企業將職工的社會保險、住房、物業補貼等綜合計算為一個年購買“價格”,現按職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買斷,職工與企業的關系、與社會保險的關系就此終結。 顯然,第一種解釋是可行的。如,有的企業或行業在經濟能力允許的情況下,制定出一種鼓勵自謀職業的政策,在職工自愿的情況下解決了冗員問題,一些地方在機構改革時也采取了這種手段,是法律所允許的。也有的情況是企業破產或瀕臨破產,必須進行裁員,在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之后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這也是政策所允許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6條和2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動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2)勞動者患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4)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第二種解釋多用于年齡較大的人員,也就是俗話說的“內退”。實行內部退養的職工,“養老金”不低于60%應該屬于地方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內,也是允許的。第三種解釋則明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規政策相悖?!稇椃ā芬幎ǎ骸爸腥A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薄秳趧臃ā返?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72條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患職業?。唬?)失業;(5)生育。”由此可見,這一種“買法”實際是把職工老來的依靠拋之于九霄云外了,與社會保險制度相悖,自然是法律不允許的了。
買斷工齡是什么意思
直接講俗點!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買斷工齡"是違法的?!秳趧臃ā芬幎ǎ?quot;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采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俗稱買斷工齡):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不能勝任者炒魷魚);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買斷工齡就是指你在原單位工作的時間(一般按年計)乘以你的工齡工資(還得看單位給你定的是多少)然后由單位一次性地支付給你的錢,這樣,你就和原單位脫離了所有的關系,這一般都是國營單位的做法,私企就不會這樣了,得看你進公司時是怎樣跟公司簽的合同,有不有注明合同不到期就賠違約金一說,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你就不是買斷工齡的問題了,而是違約必須得賠了.
十五年的保險除去你現在已經買了的,自己掏錢把剩下的補上。。。。應該是這么個意思
什么是買斷工齡
買斷工齡:
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買斷工齡是違法的。
《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
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擴展資料:
關于買斷工齡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采取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給予一定的補償,也就是每一年的工齡補給幾百元或幾千
元不等,以后你跟企業無任何關系了。俗稱“買斷工齡”。
買斷工齡,通俗地講,就是企業讓那些幾乎干了一輩子的員工拿點遣散費走人。買斷工齡現象主要出現在國有和集體企業。買斷工齡前面是個買字,即員工將連續工齡一次性賣給企業,企業以年工齡計價,不論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連續工齡的費用,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勞資雙方自此再無干系。由于其他企業建立時間較短,與員工一般簽訂的是短期勞動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無續簽之意,勞動關系就自然結束,企業一般不會也不可能支付工齡的買斷費用。買斷工齡一詞在國家規范的文件中從來未出現過,買斷工齡的說法既不規范也是不準確的。所謂買斷工齡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種企業支付高額經濟補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職工與企業解除了合同,結束勞動關系,只是與原企業作了了斷,它對職工未來就業不產生絲毫影響。職工離開了原來企業后有兩種可能,一是進入失業狀態,停止繳納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但原工齡仍然保留;二是被新單位錄用,進了新單位,該職工的工齡同樣保留,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由新單位承擔,一分都不能少。無論失業還是新企業工作到退休,均按連續工齡和社保年限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因此,職工的工齡是根本買不斷的。至于買斷工齡的價格,完全由企業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決定,國家并無限定。買斷工齡的做法,從積極意義上看,只能理解為企業減員增效。企業在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中,要提高核心競爭力,將非核心的工種、部門剝離出去,開拓新的產業;將過多的冗員分流出去,從事企業外協服務或第三產業,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現代企業發展的趨勢。但是,已經買斷工齡和正在買斷工齡的企業有幾個是屬于此類?當然,也有些買斷工齡的企業的確很困難,虧損一年比一年多。負有連帶責任的婆婆覺得長痛不如短痛,只好出錢買斷工齡,關閉企業,把職工推向社會。被買斷工齡、自謀出路的職工,不少年齡偏大,文化偏低,缺少現代科技知識和技能,回到社會工作也很難安排,社會的壓力很大。即使能安排也只是一些臨時性的社區服務工作,收入低而且就在家門口,對于長期在工作的職工來說,心理實難邁出這道坎。企業買斷職工工齡,把職工推向社會弊多利少。直接的影響是一次性付出巨額資金,造成企業經濟困難和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大量的歷史舊帳、利益分割、錯綜復雜的矛盾和思想問題,牽扯了企業的人力和精力,影響了正常工作。深層次的影響,是離間了廣大職工與黨的深厚感情和血肉聯系;職工再就業和社會接納、安排的難度加大,給社會增加了不穩定的因素。如果確系虧損嚴重,沒有生路的企業,應按法律規定程序和有關政策予以破產。企業破產有許多事情要做,最重要的是做好職工的下崗、轉崗、分流和安置工作。對于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要在勞資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的承受能力給職工適當的經濟補償,讓職工心平氣和,心悅誠服地接受現實。而不應把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看成是潑出去的水,推向社會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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