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能當遺產繼承嗎?
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一次性撫恤金能作為遺產繼承嗎?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撫恤金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一種補償費用,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應由受撫慰的家屬享有。單位支付的一次性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由于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發給死者家屬的撫恤金不是對死者的經濟補償,而是有關單位給予其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特別是用以優撫、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并非死者的個人財產,一般來說,撫恤金撫恤的對象是死亡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其生活的未成年的弟、妹和撫養人。
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
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死者的近親屬對于撫恤金均享有權利,撫恤金的分配可以參照遺產的分配原則來處理。因此,故撫恤金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你好,我是南京遺產繼承律師網的律師。撫恤金、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遺產繼承的關鍵是看撫恤或補助的對象。撫恤金、生活補助費一般是黨職工因公死亡或者軍人犧牲、病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其家屬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其實用以撫恤、救濟死者家屬,也別是用來撫恤哪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屬,是對家屬的一種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因此其并不是發給死者的,而是發給死者家屬的,應由受復學的家屬直接享有,而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但是如果公民沒有死亡,而死因傷殘而發放的撫恤金、補助費,則此項撫恤金、補助費是傷殘者本人所有的財產;如傷殘者因病死亡,則次撫恤金、補助費的聲譽部分,屬于遺產范圍。
撫恤金可以作為遺產。
撫恤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后,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撫恤金的基本特征為,撫恤金不納稅、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撫恤金不是殘疾軍人的生活費、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撫恤金可以作為遺產。
撫恤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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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金能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問題:老工人劉佑全與一有殘疾的農村婦女結婚后,生有三男一女,均已成年,且三個兒子已成家。女兒因有腦疾致癱,與父母生活在一起。1997年劉佑全因公殉職。劉佑全所在工廠和有關政府部門給家屬發放撫恤金8000元、生活補助費4000元,共計1.2萬元。劉佑全的三個兒子知道后,以這是父親的遺產,他們兄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由,要求母親和四個子女共同分配這1.2萬元款項。但在如何分割問題上發生糾紛。請問題:撫恤金、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遺產?
撫恤金、生活補助費不是遺產,劉佑全的三個兒子無權要求分配。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國家或單位因公民死亡以后,為表示對他的家屬給予精神安慰和物質幫助,而發給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或無生活來源的配偶的費用。這些費用不屬于死者遺產,其他家庭成員無權要求繼承,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甚至據于己有。
由此看來,劉佑全因公殉職,使有殘疾的妻子和女兒失去生活來源。國家為了保障劉佑全生前撫養或扶養的對象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應歸劉佑全的妻子和他癱瘓的女兒所有,他的三個兒子要分得此費用的想法是非常錯誤的,應當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甲與乙夫婦生有一子丙,在電機廠當電工,2003年結婚搬出單過。2004年6月,甲因公死亡。2006年10月,生前所在單位補發撫恤金2400元。丙主張撫恤金由他們母子繼承,而乙以其沒有工作,沒有生活來源為由,主張撫恤金全部歸她所有,發生爭執后,乙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法分析
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的費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負傷被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應發給傷殘職工撫恤金,直至傷殘職工死亡時為止。在傷殘職工死亡后,已經發放而未用完部分及應當發放部分,屬于傷殘職工的遺產,可以繼承。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死亡時,定期按一定標準發放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的撫恤金,直至受供養人成年或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撫恤金是發放給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的,因此,屬于直系親屬的財產,不能作為死亡職工的遺產由所有繼承人繼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撫恤費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單位應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數額的撫恤費。這些撫恤費是發放給受供養人的,屬于受供養人的財產,而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以遺產繼承的方法分割。
3.因革命軍人致殘、犧牲而發放的撫恤金依照我國兵役法的規定,現役軍人參戰或因公負傷致殘的由部隊評定殘廢等級,發給殘廢軍人撫恤證和一次性發給撫恤金,這些撫恤金是發放給殘廢軍人的,屬于其個人的財產,在其死后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現役軍人犧牲、病故的,我國兵役法規定的應由國家一次性發給家屬一筆撫恤金;其家屬無勞動能力或者無固定收入不能維持生活的再由國家定期發給撫恤金,這些撫恤金屬于軍人家屬所有,軍人死后不能作為其遺產處理。
因此,本案中,甲因公身亡,其生前所在單位發的撫恤金,是發給乙本人的,自然不能列為遺產繼承,而應完全歸乙所有。
技巧提示
記住撫恤金分為兩種:一是發給因公負傷的職工或殘廢軍人的撫恤金;二是公民死亡后發給其家屬的撫恤金。前一種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為遺產依法繼承,后一種則不是死亡公民的遺產,而是死者家屬的財產。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撫恤金能作為遺產繼承嗎
問題:老工人劉佑全與一有殘疾的農村婦女結婚后,生有三男一女,均已成年,且三個兒子已成家。女兒因有腦疾致癱,與父母生活在一起。1997年劉佑全因公殉職。劉佑全所在工廠和有關政府部門給家屬發放撫恤金8000元、生活補助費4000元,共計1.2萬元。劉佑全的三個兒子知道后,以這是父親的遺產,他們兄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由,要求母親和四個子女共同分配這1.2萬元款項。但在如何分割問題上發生糾紛。請問題:撫恤金、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遺產?
撫恤金、生活補助費不是遺產,劉佑全的三個兒子無權要求分配。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國家或單位因公民死亡以后,為表示對他的家屬給予精神安慰和物質幫助,而發給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或無生活來源的配偶的費用。這些費用不屬于死者遺產,其他家庭成員無權要求繼承,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甚至據于己有。
由此看來,劉佑全因公殉職,使有殘疾的妻子和女兒失去生活來源。國家為了保障劉佑全生前撫養或扶養的對象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應歸劉佑全的妻子和他癱瘓的女兒所有,他的三個兒子要分得此費用的想法是非常錯誤的,應當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撫恤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后,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撫恤金的基本特征為,撫恤金不納稅、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撫恤金一般不作為遺產。
但是,撫恤金發放到死者親屬手里后,就具備了死者親屬財產的特征。
因此,獲得撫恤金的死者親屬如果死亡,這筆撫恤金就變成了死者親屬的遺產,具備了遺產的特征,可以被做為遺產繼承了。
在傷殘職工或革命軍人生前發給的撫恤金,歸傷殘職工或革命傷殘軍人個人所有,屬于其個合法財產。因而在其死亡后,依《繼承法》,這些撫恤金在其死亡時剩余的部分可由其繼承人繼承。但是他們生前享有的領取撫恤金的權利,已因其死亡而喪失,不可作為遺產繼承。
當職工因公死亡或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會按照相應的勞動保險法規及對革命軍人犧牲與病故撫恤的規定等,給該死者生前撫養、贍養的家屬一定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給死者家屬這些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因為死者生前對家屬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的義務,當其死亡后,國家或有關單位通過發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的形式對其家屬予以一定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因而這并不是發給死者的,而是發給死者的家屬的,應由受撫恤的家屬直接享有,而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至于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支付的喪葬費使用后剩余的部分,雖然不是死者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但可按法定繼承的辦法,由法定繼承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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