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可以。撫恤金是指公民因工傷、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發生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國家或有關單位按相關法規規定發給傷殘者本人或死者家屬一定金額的慰問金及生活補助費。發給死者家屬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有關單位給予其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從發給之日起該種撫恤金已成為家屬的個人財產,而非死者的遺產。
發給傷殘者本人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屬于傷殘者本人所有,一旦傷殘者亡故,此部分撫恤金、補助費就成為遺留下來的合法財產,符合《繼承法》第3 條對“遺產”的定義,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撫恤金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一種補償費用,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應由受撫慰的家屬享有。單位支付的一次性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由于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發給死者家屬的撫恤金不是對死者的經濟補償,而是有關單位給予其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特別是用以優撫、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并非死者的個人財產,一般來說,撫恤金撫恤的對象是死亡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其生活的未成年的弟、妹和撫養人。
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
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死者的近親屬對于撫恤金均享有權利,撫恤金的分配可以參照遺產的分配原則來處理。因此,故撫恤金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可否作為遺產繼承
撫恤金是可以的,生活補助費已經收到的是可以繼承的,到不能繼承生活補助費的權利,也就是未來是沒有了的
撫恤金、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遺產?
問題:老工人劉佑全與一有殘疾的農村婦女結婚后,生有三男一女,均已成年,且三個兒子已成家。女兒因有腦疾致癱,與父母生活在一起。1997年劉佑全因公殉職。劉佑全所在工廠和有關政府部門給家屬發放撫恤金8000元、生活補助費4000元,共計1.2萬元。劉佑全的三個兒子知道后,以這是父親的遺產,他們兄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由,要求母親和四個子女共同分配這1.2萬元款項。但在如何分割問題上發生糾紛。請問題:撫恤金、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遺產?
撫恤金、生活補助費不是遺產,劉佑全的三個兒子無權要求分配。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國家或單位因公民死亡以后,為表示對他的家屬給予精神安慰和物質幫助,而發給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或無生活來源的配偶的費用。這些費用不屬于死者遺產,其他家庭成員無權要求繼承,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甚至據于己有。
由此看來,劉佑全因公殉職,使有殘疾的妻子和女兒失去生活來源。國家為了保障劉佑全生前撫養或扶養的對象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應歸劉佑全的妻子和他癱瘓的女兒所有,他的三個兒子要分得此費用的想法是非常錯誤的,應當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撫恤金、生活補助費不是遺產。
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國家或單位因公民死亡以后,為表示對他的家屬給予精神安慰和物質幫助,而發給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或無生活來源的配偶的費用。這些費用不屬于死者遺產,其他家庭成員無權要求繼承,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甚至據于己有。
撫恤金是否能作為遺產繼承
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首先,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死亡撫恤金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死亡撫恤金發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屬于遺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撫恤金是職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于生活費,因死亡而發放的撫恤金,帶有撫慰其家屬的性質。由于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其次 關于死亡撫恤金享有的主體問題,如果依據發放撫恤金的法律法規有明確的給付對象,或者是發放單位對給付有明確的規定,就應該按照規定處理,如果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則應該屬于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共有財產。
根據我國目前的政策,享有撫恤金的主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配偶、直系親屬;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
撫恤金不屬于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遺產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撫恤金能作為遺產繼承嗎?
在傷殘職工或革命軍人生前發給的撫恤金,歸傷殘職工或革命傷殘軍人個人所有,屬于其個合法財產。因而在其死亡后,依《繼承法》,這些撫恤金在其死亡時剩余的部分可由其繼承人繼承。但是他們生前享有的領取撫恤金的權利,已因其死亡而喪失,不可作為遺產繼承。當職工因公死亡或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會按照相應的勞動保險法規及對革命軍人犧牲與病故撫恤的規定等,給該死者生前撫養、贍養的家屬一定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給死者家屬這些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因為死者生前對家屬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的義務,當其死亡后,國家或有關單位通過發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的形式對其家屬予以一定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因而這并不是發給死者的,而是發給死者的家屬的,應由受撫恤的家屬直接享有,而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至于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支付的喪葬費使用后剩余的部分,雖然不是死者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但可按法定繼承的辦法,由法定繼承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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