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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古印度的種姓制度和古羅馬共和制的實質是什么

首頁 > 社保2022-09-06 07:55:55

簡答題.1,古代印度的種姓制度是怎樣產生的?它的實質是什么

  種姓制:是是古代印度的一種等級制度,是雅利安人從原始社會向奴隸制國家過渡的過程中出現了四大種姓,即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不同種姓在法律地位、權利與義務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會生活方面也有嚴格區分.古代印度法律堅決維護這一制度,對印度歷史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婆羅門教和種姓制度
【種姓制度】 在吠陀時代,隨著奴隸制的發展和社會的分化,印度形成了兩種日后成為其民族特色的體制,即種姓制度和婆羅門教.吠陀時代的瓦爾那,原指不同人種和社會集團,后來逐漸用來表示社會等級.印度瓦爾那分為4個等級,即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國家形成之后,劃分更趨嚴格.婆羅門作為第一等級,在社會上有首腦之尊;其他各等級包括國王在內的剎帝利,對婆羅們都應敬重禮讓.婆羅門由主管宗教祭祀的氏族貴族組成,日后成為婆羅門教的祭司,也可以經管其他行業,但只動口不動手,即作為業主和管理領導人員.他們不僅壟斷宗教文化大權,也參與執政,常作國王的顧問,以占卜、念咒等方術影響國王的行動,甚至隨軍出征.婆羅門擁有大量土地和奴隸,除這些剝削收入以外,婆羅門正式的補充收入是接受布施,來自國王貴族的布施實際上是統治階級對戰爭虜獲和國家稅收的分配,往往表現為大量的饋贈.婆羅門也是最富有的階層.
剎帝利作為第2等級是由王族和軍事行政貴族集團組成,他們被視為社會之臂膀,即統治階級執掌國家機器的人員.在理論上,婆羅門優于剎帝利,但作為最高統治者的國王屬剎帝利等級,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兩個種姓之間的爭雄,因此有些文獻也出現過剎帝利優于婆羅門的說法,只是較少數而已.這種爭奪有時也在思想文化上表現出來.剎帝利同婆羅門一樣,是擁有大量土地和奴隸的統治階級,甚至更富于婆羅門,因為戰爭掠奪物和國家收入是由他們直接占有的.
第3等級吠舍是整個社會的支持者和供養者,意即養活整個社會的工農勞動群眾.吠舍原由雅利安人的一般公社成員組成,日后用以包括從事農牧工商各行各業的平民大眾.由于小生產者分化也產生貧富的兩極,吠舍中有些少數發家致富之人,甚至從事高利貸活動.在婆羅門和剎帝利統治之下,吠舍已無政治權利可言,只有交稅服役,供養統治者的義務.不過比起第四等級,他們仍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按婆羅門教的理論,吠舍與剎帝利、婆羅門都屬高級種姓,死后投胎可再度為人,因而稱再生族.第四等級首陀羅則屬非再生族,因此吠舍可參加婆羅門主持的宗教祭祀和聽講教義,首陀羅則絕對不能.實際上,再生與非再生的界限就是過去雅利安人和被征服的異族人、雅利安公社成員與非公社成員判然有別的反映.
首陀羅為第4等級,指壓在社會最底層的勞苦大眾.他們最初是由被征服的非雅利安各族組成,后來也包括由于種種原因而被降到這個最卑賤等級的雅利安人.他們失去了政治、法律和宗教上的一切權利,處于不受保護,冤苦無告的低賤地位.他們從事農牧漁獵,以及種種當時被人視為低賤的職業,其中有少數自食其力的工匠,但多數淪為傭工和奴仆.作為最低賤的等級,首陀羅的地位和奴隸相差無幾,其中也有一些人就是奴隸.種姓制度一旦固定下來,各個等級所從事的職業就不能任意改變.各個種姓之間原則上禁止通婚.種姓制度的本質是保護上層種姓的特權地位.它通過宗教、法律,社會習俗等種種手段為婆羅門、剎帝利兩個統治階層的瓦爾那披上神圣、高貴的光環,讓吠舍、首陀羅供養伺奉他們.由于種姓制度在以后各時代有變本加厲之勢,它一直是印度人民沉重的鎖鏈.
【婆羅門教】 到后期吠陀時代出現有完整體系的婆羅門教.
婆羅門教的最高信仰是梵天.梵天是世界精神、最高主宰、宇宙創造者,世界萬象不僅皆屬梵天所創,而且只有梵天是實,其他一切皆為虛幻.婆羅門開始以1種統轄萬有的梵天神性說,包攬了一切原始崇拜,把婆羅門教義提高到壟斷精神世界的統治地位,同時也把解釋、宣傳這一教義的婆羅門祭司僧侶,崇奉為人間的最高等級.此外,婆羅門教還利用原始的萬物有靈和靈魂轉移說,創造出一套靈魂投胎轉世的“業力輪回”論,認為人在死后投胎,也就是所謂輪回,是由生前造業好壞決定的,為善者得報,來世富貴,為惡者得報,來生受罪,如此等等.因此婆羅門教強調尊法行善,要人民安于現狀,忍受一切苦難.婆羅門教視《吠陀》為圣書,只有婆羅門祭司僧侶才能閱讀了解,再加上瑣煩的宗教儀式和五花八門的祭祀,婆羅門教就成為1種異常神秘的宗教,對后來印度歷史有深刻的影響.

  實質:

  是維護雅利安人對當地居民的統治,是極其不平等的森嚴的等級制度和剝削制度。
“種姓制度”是古代印度奴隸制國家重要特征。它被蒙上一層神圣的宗教色彩,造物神梵天用自己的嘴,手,腿創造出四個種姓的人。一二等級種姓把持國家軍事和行政大權;三四等級種姓要向國家納稅,想神廟上貢,供養一二等級種姓。不同等級的人不許通婚,不追竄某職業。種姓制度是為維護奴隸主貴族的特權,特別是婆羅門的特俗地位。

古印度的種姓制度是什么?

種姓制度是曾在印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等國普遍存在的一種以血統論為基礎的社會體系。種姓制度以統治階層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

(2018·黃石)古代印度的一項制度規定:各個等級之間高低貴賤有別,下一等級的人沒資格從事高等級的職業,不同等級的人不得通婚。這一制度是種姓制度。

種姓制度是古代印度一種復雜的社會等級制度。玄奘曾將它譯稱為族姓制度。西方人稱之為喀斯特制度。種姓制度形成于公元前900年~公元前600年。它將除奴隸之外社會上的人劃分為四個等級: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

種姓制度亦稱“瓦爾那”(顏色、品質的意思)制度,實際上是奴隸制度的變形。約公元前1500年,雅利安人把自己稱為“高貴者”,把被征服者稱為“達薩”,以“達薩”和“達西”稱呼男女戰俘即奴隸。后來在雅利安人內部又產生了不同等級,形成了四種姓制度:即婆羅門種姓,主管宗教祭祀、占卜、念咒,史稱僧侶階層,他們解釋吠陀經典,干預社會事務;剎帝利種姓,充當武士,國王也屬這個種姓,主管軍事和行政;吠舍種姓,一般指雅利安平民,多數從事手工業、牧業和商業,也有富裕者,但沒有任何特權;首陀羅種姓,主要來自被征服者,也有少數雅利安人,其中除奴隸外還有接近于平民的貧窮者,他們在法律上和宗教上失去了受保護的權利。前三個種姓是雅利安人,是“再生族”,后一個種姓是“非再生族”,根據婆羅門教創造的神話和《摩奴法典》,四種姓是世界之祖婆羅赫曼以口、雙手、雙腿、雙腳創造出來的,所以他們都有特定的職業,不可混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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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古印度的種姓制度合理嗎?為什么?

這是社會進步的一個階段。你看恩格斯的《家庭、國家、私有制的起源》就知道了。

古羅馬共和制的實質是什么,為什么?

羅馬共和國的實質是貴族共和!
是因為元老院是國家決策機構,全體成員皆由貴族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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