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核轉查存在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核轉查存在的問題如下。
1、股東收入通過企業以報銷發票形式直接在各成本、費用賬戶中列支,比如通過差旅費報銷形式,報銷股東或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個人行為的機票、住宿票,通過汽車油料費形式,報銷股東或其家屬成員的油料費、汽車修理費,通過餐票形式,報銷股東或其家屬成員個人行為的招待費,以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發放員工獎金通過報銷發票形式直接在各成本、費用賬戶中列支。比如通過差旅費報銷、餐票報銷、工會活動、文體活動、購買辦公用品等形式報銷實質上屬于員工個人獎金收入,以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
3、用工復雜,人員流動性大,崗位設置靈活,聘用員工人數很難準確核實的企業利用虛構員工人數,一人用兩人名,或者更多,用于發放補貼、兌現和年終獎等,達到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如何降低稅收自查中個人所得稅的稅收風險論文
如何降低稅收自查中個人所得稅的稅收風險論文
2009年4月以來,國稅總局稽查局發布《關于開展大型企業集團稅收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銀行、保險、電力、通信、石油化工五大行業中的60戶大型企業集團的成員企業或分支機構,對2005~2007年三個年度開展稅收自查工作,到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結束,筆者也親歷了這場自查工作,自查結束后對此次自查工作中問題進行總結,認為個人所得稅是暴露問題最多的稅種之一,值得關注和深思。
一、 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在此次稅收自查中,雖然各個稅種都可能或多或少存在問題,但由于個稅自身的諸多特點,造成個稅在征管中存在問題尤為明顯。
(一)個人所得稅征稅項目的多樣性
由于個人取得收入來源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十一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不但劃分為十一類應稅項目而且在每類應稅項目涉及內容還存在復雜性、多樣性,比如工資、薪金所得中個人繳納的各種保險如何征稅、個人取得的各種福利、各種獎金、補貼、津貼如何納稅、企業年金如何納稅、股票期權如何納稅等等問題都是需要企業進行自查的內容,可見個人所得稅征稅項目的多樣性及復雜性是造成個人所得稅征管復雜性的原因之一。
(二)個人所得稅與個人利益息息相關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取得應稅收入的個人,與自身利益息息相關,所以無論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還是自行申報過程中,一些納稅人往往為了一己之私了,故意通過各種方式對個稅少報或瞞報,造成個稅征管存在問題。
(三)稅收政策調整與財稅人員業務素質
由于當前我國面臨經濟形勢的風云變幻,相應的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不斷調整和變化,有些財務人員由于日常工作繁忙往往忽視了最新稅收政策的學習,導致對當前稅收政策掌握不準確而造成稅務風險的存在。
二、降低個稅稅務風險的措施和建議
據報道截止2009年8月份國稅總局匯總企業自查情況,通過自查過關的企業,只有五六家。可見本次稅務自查行動的徹底性和嚴謹性,如何使企業降低稅務自查中個稅風險,本人僅就在本次自查中體會進行論述:
(一)企業應高度重視稅收自查工作,有的放矢
企業應高度重視稅收自查工作,比如有的單位專門成立自查委員會,自查委員會對自查工作周密部署。在自查工作中由于時間緊任務中,所以建議認真對照自查提綱的內容進行自查。自查提綱是稅務機關根據以往對相關行業進行檢查時發現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出來的帶有普遍性的檢查提綱,對每一個納稅人的自查都有指導作用。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在自查時不能僅限于自查提綱的要求,還應該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來自查,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規避自查風險。
(二)全面、準確了解當前有關個稅的政策
稅收自查目的是檢閱企業對稅法的遵從度,所以在自查前企業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應查找相關稅收政策規定,關于一般企業普遍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總結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6)10號《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30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07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敬請企業關注《稅務總局關于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在本文件中關于個人所得稅中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企業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司向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支付一次性補償費、企業為職工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個人實物的問題都有了政策依據,希望企業在自查中以此為準繩反饋問題。
(三)借助中介機構或專家力量
稅務師事務所作為維護稅法尊嚴、降低企業稅務風險的一支生力軍活躍在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其從業人員素質高,對稅收政策掌握全面準確。而且通過本次實踐證明,中介機構在本次自查中發揮了巨大作用,建議企業在如此嚴峻的形勢下借助中介力量規避自查風險,提高自查效率。更有些企業為全員提高本單位工作人員素質,聘請專家進行專題講座,應對稅務自查風險,這些都不失為規避稅務風險的良策。
總之,稅收自查是國家稅務部門為推進公正執法、和諧執法,執法與服務并重理念,構建公平和諧的稅收環境,體現稅收執法中寬嚴相濟的處理原則而組織的企業稅收自查自核工作;公司認真開展稅收自查,有利于公司查漏補缺,降低公司稅收成本;規避企業經營風險,同時有利于公司優化稅收籌劃,謀取未來稅收效益;有利于提高財務人員用活、用好稅收政策的能力;為企業在經濟發展中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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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問題
隨著居民收入的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也快速增長,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也逐年上升。但是由于納稅主體的分散性以及個人收入方式的多元化趨勢,收入來源具有的多樣性和隱蔽性特征,加之目前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意愿還相對比較弱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一直是一個難點。在個人所得稅的檢查過程中,我們發現部分企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繳漏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造成稅款流失,需引起高度重視
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都有哪些不足之處?
本科生畢業論文水平就這樣了,請見諒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模式現狀分析 (一) 我國現行分類征收模式的優點 1. 簡化納稅手續,節約納稅成本 2. 便于實現特定目標 3. 符合稅收效率原則 (二) 我國現行分類征收模式的不足 1. 課稅范圍狹窄 2. 分類征收模式產生巨大避稅空間 3. 難以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三)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 改革手段單一 2. 稅收征管能力制約稅制改革 3. 課稅對象理論落后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模式現狀分析 征管水平決定征收模式是否行之有效。任何稅制都不能脫離征管現狀。我國目前稅收征管能力局限于“間接”和“截流”這兩個層面[1]。間接指的是征管方式間接,納稅人與征稅人沒有直接的接觸,通過代扣代繳主體進行征稅,截流指的是征稅與現金流直接相關,離開現金流難以實現有效課稅。 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屬于分類征收模式,即將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項目,分為11個稅目(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按照不同的規定進行征收。該征收模式優點在于手續簡便,節約納稅成本,便于實現國家特定目標,符合稅收效率原則;該模式的缺點在于課稅范圍狹窄,容易產生巨大的避稅空間,在部分情況下不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一)我國現行分類征收模式的優點1.簡化納稅手續,節約納稅成本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征收模式,在節約納稅成本以及提高稅收征收率[2]方面有巨大優勢。由于我國稅收征管水平較低,在當前的條件下,除少量直接稅(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外,只能征收間接稅。即便名義上為直接稅的個人所得稅,也是采用間接征管手段,即源泉扣繳,進行征收,并沒有實現真正的直接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分類征收模式是我國最為合適的征收模式。2.便于實現特定目標 基于分類征收制的優點,國家可以通過調節個別稅目稅率,控制免征額,針對不同行業提供不同的優惠政策,從而實現特定目標。例如,基于我國行業之間發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問題,可以設計歧視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實現國家對特定行業的特定目標。3.符合稅收效率原則 分類征收模式是最適合當前現行稅收管理水平的征收模式。該模式從降低征收成本和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方面,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我國當前稅收征管水平停留在“間接”和“截流”這個層面上,由于我國稅收征管水平的限制,導致國外先進的征收模式在我國難以實行。因此,分類征收模式是在我國目前征管水平較低的條件下相對最優課稅模式。(二)我國現行分類征收模式的不足1.課稅范圍狹窄 分類征收模式通過正列舉法確定稅目。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居民收入來源渠道增多,收入逐漸提升,如不能及時調整,可能會出現之前未列入應稅收入或按照其他收入進行課稅的收入,這將導致該征收的稅款,要么不征,要么按照其他收入進行核算導致征收不合理。同時,隨著經濟體制改革,部分收入項目已經或即將消失,如內部退養取得一次性所得[3],已經逐步被退休金所取代,但該收入項目依然存在于現行稅制中。由于正列舉法本身的缺陷,導致了個人所得稅課稅范圍無法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相匹配。2.分類征收模式產生巨大避稅空間 由于各個稅目對應的稅率和免征額不同,確認收入時間點以及對“一次”在定義上的不同,各個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核算,導致巨大的避稅空間。例如,在邊際稅率極高的情況下,將工資轉化成勞務報酬;將應作為一次性收入的勞務報酬所得進行分解,按照多次所得進行納稅。3.難以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由于各個稅目之間的稅率以及確認收入時間不同,以及相應產生的巨大避稅空間,導致個人所得稅難以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由于分類征收模式根據所得收入來源不同區分不同稅目,因此該模式會將經濟性質相同而來源不同的收入,按照不同稅目進行征收,進而可能導致收入相同的納稅人,按照收入不同的性質繳納不同稅目的個人所得稅。因此,相對于單一來源的納稅人,有多個收入來源的納稅人實際稅負可能更低。因此存在稅收橫向不公平。同時,由于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者大多是工薪階層,收入來源單一;,高收入者收入來源較多,因此高收入者通過改變收入性質進行逃稅相對更容易,使得稅收縱向不公平。 在此我們假設甲乙二人的稅前收入均為每月3500元,甲與一家稅務師事務所簽訂勞動合同,提供稅務咨詢服務;乙與同一家事務所簽訂勞務合同,同樣提供咨詢服務。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甲的月收入正好等于免征額35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0元;乙應當按照勞務報酬繳納540元個人所得稅。由于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稅率完全不同,因此,即便睡前收入發生變化,我們也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在稅前收入相同情況下,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應納稅費不同,存在稅收橫向不公平。 另外,同樣是利息所得,出于國家戰略目的,國債及地方政府債務免征個人所得稅,而除此以外的其他利息所得,均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某種程度上也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并且,相對于本國居民,外國居民的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更高(外國人適用的免征額為4800元,而中國居民適用3500元免征額),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稅收縱向不公平。(三)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過程中暴露出課稅理論落后,我國征管水平落后,稅制改革手段單一這三個主要問題1. 改革手段單一 我國在2005-2011六年內對個人所得稅分別進行了三次改革。2006年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免征額從每月800元提高為1600元;2008年3月提高到2000元,同時實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制度[4];2011年又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免征額從每月2000元提高為3500元,同時將9級超額累進稅率調整為7級超額累進稅率。2007年將儲蓄存款的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由20%調整為5%,其后于2008年暫免征收。總結近幾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除實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制度改革具有實質性外,其他具有影響力的改革僅對稅率、免征額進行調整。然而,就納稅申報制度這一點,從稅收征管水平上考慮,無法做到強制所有人進行納稅申報。至今針對高收入者的征稅問題仍然是困擾著我國稅務部門的難題。因此,納稅申報制度在征管上無法實現。由于征管水平的限制,使得改革乏力。2. 稅收征管能力制約稅制改革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仍然較低,無法有效收集所有納稅人收入、財產信息,同時第三方報告制度仍然不完善,稅務局無法掌握納稅人收入信息。在此條件下,只能實行以源泉扣繳為代表的分類征收模式。因此,只有稅收征管水平有較大提升,才能實現個人所得稅更加深入的改革。3. 課稅對象理論落后 來源說是目前我國界定課稅范圍的主要理論。該學說最早起源于英國農業社會的收獲傳統,主張對不同所得,根據所得的來源進行分類課稅,對應目前的分類征收模式,即根據所得來源,采用不同的稅率與扣除標準。在目前國際社會中,普遍被接受的是凈資產增值說。該學說認為應稅所得應包括所有的凈收益。從定義上可以得出,凈資產增值說認為課稅范圍是一個寬泛的概念。以該學說為代表的征收模式是目前以西方為代表的綜合征收模式。
涉農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梳理
涉農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梳理
整理:彭懷文
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取消農業稅后四業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個體工商戶或個人
【優惠內容】: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并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于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一條第(一)項
(二)從事“四業”的個人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從事“四業”的個人或者個體戶、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04年1月1日起,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從事“四業”的個人或個體戶,取得的“四業”所得。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
二、涉農個人所得稅誤區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盈余分配免稅或應全額交稅
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給農民社員的盈余分配很容易陷入兩個誤區:1.認為農民社員取得的盈余分配,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全額乘以稅率20%交稅;2.認為農民社員取得合作社盈余分配屬于“四業”所得,應全部免稅。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一定要注意,《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上述規定中用到了兩個詞語,一個是“盈余返還”,一個是“盈余分配”。
因此,合作社向成員記進行盈余返還或分配,存在兩種情況:
①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說明:
對于該部分“分配所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用的術語是“盈余返還”,而且是按照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也就是,農民社員取得該部分所得的前提,必須要與合作社發生交易,比如農民自產農產品或農業初級產品,銷售給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統一銷售出去。因此,農民社員取得的該部分所得,其實應該是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或農業初級產品的所得。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農民社員因“四業”與合作社發生交易而產生的盈余返還,是可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
②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余額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說明:
對于該部分“分配所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用的術語就直接是“分配”,而且是按照成員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來計算,而且盈余來源更加的廣泛,包括了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等。因此,該部分“分配所得”,就不是“四業”所得。
對于該部分分配所得,個人所得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
(二)個人在農業企業領取的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報稅
個人從事“四業”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個人在農業企業(含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領取工資的,除業主與合伙人外,雇員取得的工資,不屬于“四業”所得,因為雇員對經營結果無權享有,其工資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法上“工資薪金所得”,應依法預扣預繳并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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