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一個月內辭職社保有嗎
法律分析:如果辭職是在當月中旬之前,公司在此之前給您做減員,那么您可能就沒有保險。試用期也應該為員工繳納保險。實際上,勞動關系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并非獨立于勞動關系外的“特殊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不滿一個月要交社保嗎
試用期不滿一個月要交社保。社保是入職一個月內單位應該辦理參保,包括試用期在內。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是在用工之日起包括試用期,第30天為員工繳納社保。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內就應當為員工辦理保險,當月內未辦理保險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時間規定有哪些
1、試用期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內包含的期限,在此期間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是否合格,勞動者也考核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這是雙方的雙向選擇。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它受勞動法保護,即在勞動合同履行之初,合同雙方有權選擇一定期限;
2、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就業后轉崗或換工作的勞動者,未轉崗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變更工種的,試用期可以重新約定;
3、如果公司要在試用期內辭退你,需要給出明確的理由,并遵守勞動法的這些規定,這被認為是合法的行為。試用期被辭退最常見的原因是你的表現不夠好,不符合工作要求。
離職最后一個月不滿一個月交社保嗎
離職前不滿一個月需要交社保,情況具體如下:
1、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都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
2、而且需要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對社保費用進行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不可以存在違反社會保險法相關的扣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試用期沒夠一個月有社保嗎?
有。試用期第一個月交社保。社保是入職一個月內單位應該辦理參保,包括試用期在內。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是在用工之日起(包括試用期),第30天為員工繳納社保。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內就應當為員工辦理保險,當月內未辦理保險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
一、社保怎么算公司和個人各交多少
1、養老保險:單位繳19%個人繳8%。
2、醫療保險:單位繳6%個人繳2%。
3、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率分為0.6%—3.6%共8個檔次,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單位所屬行業特點核定費率。
4、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率為0.3%,如果男職工參加了生育保險,妻子沒有參保,在生育時也能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貼。
5、失業保險:單位繳0.6%個人繳0.4%,失業保險必須在繳滿一年后才能享受,一般為交一年領2個月,交2年領4個月,但享受的最高時限不能超過24個月。
6、住房公積金:單位與個人繳費同等匹配。
7、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可參加四個險種,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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